第一审普通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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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
概念: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特点:(1)程序的完整性:从体系到内容规定最为完整
(2)广泛的适用性
(3)程序的基础性和独立性
普通程序
一审程序
简易程序
二审程序
诉讼程序
再审程序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起诉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认为自己享有的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起诉的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
(注意:《民诉法》第121条规定,当中除了提到起诉状除了包括原被告的基本资料,仍需记录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4、起诉的地位:起诉标志着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
二、受理
1、概念: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将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的审判行为。
2、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力:(1)案件利害关系人取得了当事人地位
(2)人民法院取得了对该案件的审判权;同时也排斥了其他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判权
(3)诉讼时效中断
3、受理当中的程序:
符合条件的立案,通知当事人
接到起诉状次日起7日内
审查
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收到裁定书
10日内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
提起
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4、予以处理:(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已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3)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以及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过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一方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5)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案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
(6)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在6个月内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再次起诉的,以及6个月后原告再次起诉的,或者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石油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5、不予受理:(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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