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制粉类制成品生产技术规范(报批稿)-上海质量技术监督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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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X 备案号:XXXX-XXXX-XXXX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443-2009 湿制粉类制成品生产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production of wet-type powder synthesis foods 报批稿 2009-5-25 发布 2009-9-1 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由上海市质量技术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文锋、曲勤凤、张斌、张华燕、李兆阶、陆壹、孙国惠、丁江峰。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湿制粉类制成品生产技术规范
(报批稿)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湿制粉类制成品生产企业的术语和定义生产场所和设施、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湿制粉类制成品生产企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54 大米GB 1355 小麦粉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SB/T 10228 淀粉通用技术条件
DB31/湿制粉类制成品术语和定义
LS/T 1104、DB 31/ 442-2009第 3 条款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回软
烘干后的半干面或半干皮类产品,在室温环境下静置,吸收空气中的水分,是面(皮)内部和面(皮)之间进一步热湿交换和均质化的过程。
挤压成型
粉碎后的米粉块结构较松散,经机械挤压装置挤压后形成一定形状的,组织结构更加紧密细腻的粉团(线)的过程。
产品分类
DB 31/4 条款中的产品分类适用于本标准。
生产场所和设施
总体要求
应符合GB 14881 的有关要求。除必须具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具有与产品加工能力相适应的间、杀菌间、包装间、原料仓库和成品仓库等场所。各生产车间和场所应按工艺流程的要求相对独立,并按、杀菌等先后工序设置,避免交叉污染。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水源、蒸汽等供应。生产车间适当位置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更衣等卫生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间
应配备足够的水源地面光滑平整,易于排水。间
应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温度操作场所应具备排气设施,地面坚硬、平坦,易于排水。杀菌间
杀菌型应具备杀菌设施杀菌温度,杀菌间应配备排气或通风设施。
包装间
应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包装设施,如封口机等。内包装间具备紫外灯或其他杀菌装置,入口处应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原料仓库
原料仓库地面、墙面应采用水泥或其他不透水材料建造,库内必须通风良好,干燥、清洁,有防蚊蝇虫、防鼠、防雀、防热、防潮设施。
成品仓库
成品仓库的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库内应阴凉、干燥,并有防蚊蝇虫、防鼠和防火设施。需冷藏贮存的产品,具备冷藏设施和温度。
检验场所
工厂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实验室应具备满足原辅料、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检测设备,至少包括天平天平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微生物培养箱、锅等设备。
生产过程要求
原料要求
原料的品质要求
6.1.1.1 使用的大米应符合 GB 1354 的要求。使用的应符合 GB 135 的要求。6.1.1.3 使用的应符合 SB/T 10228 的要求。6.1.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
6.1.1.5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6.1.1.6 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原料的贮存
6.1.2.1 原料应离地、离墙分类堆放,不得露天堆放。原料的入库和使用应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使用过程中随时检查,防止霉变、变质情况发生。
6.1.2.6.1.2.3 洗涤剂、消毒剂应单独放置,不得与食品原料混放。
6.1.2.4 内包装材料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尘土、无污染源的仓库内。
设备和工器具
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产品的设备、工具、管道和容器等,必须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会与产品产生化学反应。表面应平滑、无裂缝,易于清洗、消毒。
容器、周转箱、工具等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应使用食品级消毒剂,并不得有残留。
加工条类制成品皮类制成品湿皮类块团类制成品湿皮类湿皮类湿皮类湿皮类湿皮类浸米时间长短,应根据气温、水温和米的性质来决定。浸米浸米的程度以米粒保持完整,用手指掐米粒成粉状,但无粒心为适宜。大米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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