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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险条款(个).pdf

发布:2018-04-19约1.98万字共2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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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类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险条款(25 个)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条款编号:A24H01)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条款编号:A24G01)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 2000 元、5000 元、10000 元或 20000 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15%的免赔率。 (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条款编号:A24H01)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保险人按投保人选择的免赔额给予相应的 保险费优惠。 1 条 款 汇 编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的 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额。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条款编号:A24H01)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 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七、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 《机动车行驶证》、《机 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 而增加的; 八、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九、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条款编号:A24H01) 投保了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 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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