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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营利组织及公共部门委托代理的关系比较的研究
摘要:委托代理理论是经济学中经典的理论之一,是由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于20世纪30年代提出的。但是委托代理理论不限于企业,在其他类型的组织中也普遍存在,本文对企业、非营利组织及公共部门这三种类型的组织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了阐述,对三者进行比较研究。并提出了国家权力对企业及非营利组织的渗透使得三类组织委托代理关系的界限趋于模糊,展望了三类组织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委托代理 企业 非营利组织 公共部门
一、引言
20世纪60至70年代,一些经济学家因不满于企业“黑箱”理论而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进而发展起来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的提出是以西方产权理论及信息经济学为依托的,其中产权理论的代表人科斯(R.Coase)提出了交易成本概念和著名的“科斯定律”,L.戴维斯(L.Davis)和D.C.诺斯(D.C.North)则是产权学派的代表,他们把产权划分为共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并认为私有产权是优于共有产权的,清晰的产权比模糊的产权能更好的产生激励,因此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组织能提高效率、促进经济的增长。随后,委托代理理论得以蓬勃发展。Shleifer(1997)认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罗斯( Ross.S)、米尔里斯(Mirrless.J)和斯蒂格利茨( Stiglitz.J.E.) 等人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试图寻求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途径。相关学者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及信息不对称,建立了委托代理问题的数理模型,并且将委托代理理论由传统的双边委托代理理论发展出多代理人理论、共同代理理论和多任务代理理论。新古典经济学认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根本原因。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为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的,两者目标的不一致性决定了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更多的努力或付出,就可能有更好的结果,而委托人最关心的是结果,代理人却不感兴趣; 代理人最关心付出的努力,委托人却没有直接的兴趣。委托人的收益直接取决于代理人的成本(付出的努力),而代理人的收益就是委托人的成本(支付的报酬)。因而,委托人与代理人相互之间的利益是不一致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刘有贵,2006)。如果说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使代理人进行“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产生了动机,那么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则为代理问题的产生提供了机会。社会化分工使得财务资本的所有者并不一定有用企业家才能,这样产生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并不直接参与经营活动,无法对经营者了如指掌。也就是所,委托人通常无法知道代理人的努力水平,这样代理人可以利用自己拥有的信息优势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委托代理成本包括:利益偏差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的损失;委托人监督和激励代理人而产生的成本;代理人(被委托人)可以保证不采取损害委托人(被代理人)利益的行动,或者承诺如果采取了损害委托人利益行动时愿意给予委托人以经济赔偿。
委托代理理论的提出基于西方“资本至上”的商业环境,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环境中,企业是其主要的存在形式和交易主体。因此,相比非营利组织及公共部门,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研究的最为深入和成熟。Jensen和Meakling在关于代理理论的开创性研究中指出:“代理行为不仅存在于企业这类营利组织中,而且存在于所有的组织和所有的合作努力中。”如今,委托代理理论已广泛运用于企业的组织机制分析,但将委托代理理论运用于非营利组织、公共部门组织机制分析的学者甚少。目前基本没有学者对非营利组织、公共部门及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比较,本文试图从产权、委托代理链等角度将三者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比较。
二、企业、非营利组织及公共部门委托代理关系及我国的特殊国情
(一)企业 (1)基于产权理论的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现代企业的产权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的理论基础,其包括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即出资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财产所有权即终极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即经营权。企业是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营利性组织,其资本来源于私人股东,产权制度明晰,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及其收益权具有一致性。委托人即出资者,享有对财产的剩余控制权;受托人即提供企业家才能的经营者,其拥有对公司的财产经营权。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就是通过对经营者的监督、约束与激励机制来保证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的实现。(2)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特征。关于企业的委托代理理论,国内外研究可谓汗牛充栋。企业的股东提供资金但不参与日常的经营活动,企业的所有者即委托人购买职业经理人的管理能力和经验,作为受托人的管理者为委托人的财产提供保值增值的责任。这种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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