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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經濟學第五週 楊智傑 聯合行為的定義 公平法第七條聯合行為的定義為:「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聯合行為的主體 事業與有競爭關係的他事業 公平交易法第二條的定義,所謂的事業,係指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同業公會, 四.其它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三款,表明:「同業公會藉章程 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它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第一項之水平聯合;同業公會代表人得為行為人。」 聯合行為的手段 協議(agreement)是否能達成 看交易成本多大? 協議是否被執行(enforcement) 廠商會有背叛的誘因 破壞協議者是否有處罰條款? 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明白的宣示:第七條之其它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囚犯困局(一) 若在甲、乙兩位「共謀罪犯」之間發生 表 8.3 中,無論罪犯甲採取什麼策略,「認罪」都是罪犯乙的優勢策略。同理,無論乙採取什麼策略,「認罪」都是甲的優勢策略。 囚犯困局(二) 故雙方皆認罪,形成彼此的「優勢策略均衡」。 然而優勢策略均衡的報酬值(-5, -5),卻不如雙方共同嘴硬下的報酬值(-0.5, -0.5),是謂囚犯困局(prisoner’s dilemma)。 聯合行為的方法 訂定標準價格 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 寡占市場的特色(一) 寡占市場的特色為廠商數目很少,且彼此之間內鬥激烈,如家電、汽車、軟體。 當寡占廠商數為 2 時,我們常以表 8.1 的賽局來刻畫彼此間的互動。 在表 8.1 中甲、乙為兩家寡占廠商,分別可以採取高產量或低產量策略,其互動之下彼此的報酬值為表列之數字,例如甲採「高產量」策略、乙採「低產量」策略時,甲的報酬是 300,乙的報酬是 -50 。 寡占市場的特色(二) 表 8.2 的內涵類似表 8.1,只是雙方的策略是售價而非產量 聯合行為的排除條款 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指明第七條的聯合行為,係屬於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的「水平聯合」為限,不包含上下游垂直關係的「垂直聯合」。 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的後段,明白揭示,其所規範的聯合行為必須具備「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例外規定 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一般稱之為「統一規格或型式之聯合」。 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者,一般稱之為「合理化之聯合」。 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一般稱之為「專業化聯合」。 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一般稱之為「輸出之聯合」。 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而採取共同行為者,一般稱之為「輸入之聯合」。 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劃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一般稱之為「不景氣聯合」。 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一般稱之為「中小企業之聯合行為」。 公平會對於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之申請,衡量聯合行為施行後,對於整體經濟利益與公共利益之正面貢獻,以及其對於營業限制之負面影響,若前者貢獻大於後者貢獻,則予以許可 聯合行為執法的處理原則 「不受公平交易法規範之營造業聯合承攬通用基準」 「公平交易法對同業公會之規範」 「例外許可中小企業聯合訂價行為審查原則」 不受公平交易法規範之營造業聯合承攬通用基準 (1)為須個案聯合承攬:即聯合承攬按每件工程分別成立,其聯合承攬關係於工程完工後即消滅。 (2)為是否影響市場功能之要件,中間又區分三項要件 a.具有市場地位之發包機構,要求投標或承包事業所為之聯合承攬。 b.發包單位衡量國內水準及供需關係等因素認為有聯合承攬之需要,且於招標須知中載明聯合承攬相關規定者 c.非投標或承攬事業所積極發動,而係被動配合a.發包單位之要求,依b..項規定而為之聯合承攬,且意圖不在限制競爭,且無使發包單位受損之虞者。 (3)關於「競爭關係」之要件。在未聯合投標之情形下,聯合承攬團體中之個別事業各自均不符發包單位之投標資格者,二以上事業因組成聯合投標團體而符合投標資格,因此增加投標事業或聯合投標團體之競爭者。 公平交易法對同業公會的規範 1)公會協商同業集體減產。例如部分公會曾涉及協議減產,並由公會分配限制各會員廠之發貨數量。 2)公會限制發貨行為。例如國內部分公會曾涉及分配、限制各會員廠商之發貨量。 3)公會成立聯合社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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