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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公文
电院内[2007]第10号 签发人: 郑元芳
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条 例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目的与依据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首要职责,作为教师必须承担并完成好教学任务。为提高
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的规范性,杜绝教学环节中的不正常现象,学院依据学
校的相关教学管理文件,并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和要求,制定《电子信息与电气工
程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条例》,要求全院师生共同执行与监督。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上海交通大学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从事与本科教学活动
相关的所有人员。
第3条 执行时间
本条例从 2007 年 3 月开始执行(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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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4条 教学副院长全面负责整个学院的教学工作。对于本科教学改革方面的重
大问题,教学副院长需拿出草案并组织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及教
学系副主任和中心主任研究与讨论,多方面征求意见,报学院党政联席
会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5条 各系的教学系副主任具体负责本科专业的教学实施和专业教学的改革
与建设工作,包括课程教学与实践教学。系主任有责任指导与检查所在
系的专业教学情况。
第6条 电工电子实验中心主任负责面向全院及全校非电类专业的基础教学实
验任务和教学计划上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7条 电气信息类本科教学大平台课程组组长负责大平台课程的教学组织与
课程建设工作。
第8条 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培养计划制
定与修改、新专业设置、教学改革、教学质量工程建设(精品课程、教
学名师、一类课程、优秀教学成果等)等提供咨询与指导。
第9条 院本科教务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院本科教务日常管理工作(教务员岗位职
责见学院网站—教育教学—本科教务办)。
第10条 教学副院长及各教学系副主任、中心主任、大平台课程组组长,以及教
务办公室主任等教学管理负责人对于来自学校、学院布置的教学工作,
应按时完成。对于因延误而引起教学问题的教学管理负责人,院系将不
再聘其承担教学管理工作,其年度工作考核视为不合格并将根据情形减
少其所在系(中心)下一年度自然增长的资源配置基数(0.1~2% )。
第三章 任教资格
第11条 担任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上海交通大学的教师岗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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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得担任课堂主讲任务以及作为毕业设计、生产
实习等教学环节的指导教师。
第13条 首次开课教师必须向所在的系(中心)或大平台课程组提出书面试讲申
请,试讲合格后方可正式主讲课程。试讲工作由教学系副主任或大平台
课程组组长组织,并填写完整的试讲记录表(从学院网站—教育教学—
本科教务办下载)。
第四章 课程(实验)教学纪律
第14条 担任课堂教学任务的教师应该为人师表,充分备课,按时上课,不迟到、
不拖堂、不提前下课,上课时关闭手机。
第15条 各系(中心)、课程组及任课(或实验指导)教师应事先做好教材(包
括实验指导书)征订申报工作,确保学生在上课(或做实验)时有合适
的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使用。
第16条 任课教师需要按照学校或学院规定的时间与要求提交课程教学大纲、课
程简介、教学进度表、空白试卷、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批改后的
试卷、学生成绩,以及记录学生学习过程考核成绩的“学生成绩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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