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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沪电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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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 部约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 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需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 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 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 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4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同时,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 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小组,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监事 会主席担任,委员由总经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组成。 1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小组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 为的情况。问责小组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 股东大会。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 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 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1、不能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或监事会 决议的; 2、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 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3、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4、泄露了公司商业、技术上等相关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5、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6、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管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 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7、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8、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包庇、袒护、纵容的; 9、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10、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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