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社会救助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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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及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社会救助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及立法的现状,理解并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灾害救助、农村五保制度等的基本内容,进而明确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
〔主要内容〕
本章共分二节:
第一节 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本章重点及难点〕
本章的重点内容是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灾害救助、农村五保制度等的基本内容。本章的难点在于:其一,社会救助法与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的关系问题;其二,社会救助法律关系中权利的救济;其三,在当前中国形势下,我国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的趋势。
第一节 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概述
一、社会救助概述
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物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主要是对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目标是扶危济贫,救助社会脆弱群体,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社会救助体现了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
(一)社会救助的起源和发展
社会救助是人数社会最古老的一种保障形式,在社会保障的诸多方式中,其历史最为久远。历史上,英国亨利八世于1936年就制字了《济贫法》,规定地方团体负责办理济贫事务,年老失业及贫困病患者可申请救济,这是济贫的起源,该法于1563年、1572年和1576年经过三次修正补充,使济贫制度建立起。1601年,伊丽沙白女王颁布了举世闻名的《济贫法》,规定由地方政府负责办理救济贫民的工作。此后,英国历代国王执政时也都颁布或修订《济贫法》,使济贫成为当时政府的一项重要事务。到1934年,英国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该法规定对于身体健康者停止院外救济,废止各教区救济行政,实行中央督导制,组织济贫法实施委员会,主管全国济贫工作,这使得救济行政在中央政府获得了独立的地位。从本质上看,这种救济仍属于传统的社会救助方式,建立在慈善的、施舍的基础上,而不是把它作为人民的一项权利。 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救济助制度才发生本质上的变化。1899年,英国学者Rowntree教授在调查约克城贫民状况后,提出“贫穷文化”的理论,认为贫穷的原因,不在于其人人或家庭,而在于社会,济贫并非是一种施舍、慈善或恩惠,而是国家的责任,应当由政府来办理济贫工作。1905年,英国成立了“济贫法和济贫事业皇家委员会”,从事济贫的一般调查设计工作。190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养老金法》,对70岁以上的老人实施免费养老金制,成为英国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开端。以后,英国陆续颁布了有关社会福利法,其中相当部分涉及到社会救助的内容。如1911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规定工人患病、失业时可以获得安全保障;1925年颁布的《地方政府法》,把社会救助和福利事业视为地方行政,由地方政府负责主持。与英国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几乎同时,其他国家如德国、法国、丹麦、荷兰、意大利等国家的社会救助制度也得到了发展。这里特别要提的是美国,美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是同步的。1935年,美国颁布《社会保障法》,规定了10项具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就包括了社会救助制度,有老人救助、盲人救助、孤儿救助等。美国《社会保障法》的颁布,使现代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更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仍然诞生于英国。1943年,英国的贝佛里奇提出了著名的《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的报告,拟定了一套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包括社会救助方案,该方案主要是对社会保障制度不能保护的人给予救助。1946年,英国通过了《国民救助法》,最终取代了已实施三百多年的《济贫法》,建立了有福利国家色彩的现代社会救助制度
(二)社会救助的特征
1.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列入国家财政总预算支出,社会成员无须为此承担缴费义务,符合条件者即可获得社会救济。
2.社会救助的潜在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如符合法定接受社会救济的条件,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负责社会救济的部门申请即可获得救济。
3.接受社会救助者必须存在贫困事实。一般是通过家庭经济情况调查来审核申请社会救济的公民的收入情况,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接受社会救济的法定条件。
4.社会救助制度提供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即维持最低生活标准所需要的生活费及生活用品。
5.依法救助,现代社会救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其自身的权威性和持续性,不像传统的社会救济具有随意性、临时性的特点。
二、社会救助法
(一)概念
是调整社会救助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社会救助法律关系
是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基于贫困而产生的救助权利义务关系。
(三)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的概况
1、建国初期的紧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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