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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引.doc

发布:2015-09-14约1.04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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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在广州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会组织原则,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业务活动费开支社会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差旅费、教育费;()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创办经济实体的成本费开支;(五)其他合理开支。社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现行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系列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根据社会的经济情况办理。社会应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在社会中兼职的不得社会。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社会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在银行开账,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社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建立现金日记账,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社会的现金,除按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账户。社会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社会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和其它固定资产。(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社会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账,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社会依法开展服务活动所收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入账,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账外设账。不得将会费票据、往来票据与其他票据混用,禁止用会费票据收取捐赠款物。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社实行财务公开社会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按《会计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本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更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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