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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基础测试题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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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基础测试题

试卷编号:115761

试卷总分:78

出卷时间:2011-06-2100:01

答题时间:30分钟

1.

名称权是人身权,所以法人与自然人的名称权都不可转让。[2

分]

2.

法人代表因为超越经营范围进行民事活动而使企业受到损失,

由法人承担责任,该法人代表不承担民事责任。[2分]

3.

法人代表是一独立的民事主体,因而能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

[2分]

4.

对主物的处分必然及于从物,因在主物和从物上的权利是一个

权利。[2分]

5.

不可消耗物指使用不会致其损耗之物;不可分物指其各部分无

法分离之物,如土地,故土地既是不可消耗物,也是不可分物。

[2分]

6.

单一物、集合物法律上皆为一物,其上仅可成立一个所有权;

合成物为多个物,其上可成立数个所有权。[2分]

7.

种类物就是可替代物,特定物就是不可替代物。[2分]

8.

绝对权和相对权是民事权利的重要分类,故民法中规定的权利

不是绝对权就是相对权。[2分]

9.

甲向乙借钱,甲对乙拥有的是一种期待权。[2分]

10.

形成权系以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为法律关系变动的根据,故无

需考虑相对方的利益。[2分]

11.

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权利人在权利受侵犯时,在任何情况下都

可自主选择采取公力救济还是自力救济。[2分]

12.

法律行为均可采取推定方式确定,即依当事人的外部行为推知

其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成立。[2分]

13.

绝对权就是权利在行使上没有限制的权利,其最典型代表为物

权。[2分]

14.

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就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所为意向一致的

法律行为。[2分]

15.

诺成法律行为就是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实践

法律行为就是仅需交付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2分]

16.

要物行为即为要式行为,指依法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

序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2分]

17.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的划分限于财产行为范围,由此说明有因

行为和无因行为皆属财产行为。[2分]

18.

物的主从关系决定了行为性质,即对主物为处分的行为称为主

法律行为,对从物为处分的行为称为从法律行为。[2分]

19.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2分]

20.

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从撤销起失去

效力。[2分]

21.

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而使对方为错误表示的,法律为保

护交易安全赋予受骗方的撤销权,可在行为完成后的任何时间

行使。[2分]

22.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依照民法通则第59条属可撤销

行为。可撤销行为因撤销权的存在属效力待定。[2分]

23.

甲故意将市场价格一百元的A画为一千元卖予乙。对此行为甲

乙均享有撤销权,可主张撤销该买卖行为。[2分]

24.

要约是要约人对合同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包含了其内心追求的

效果意思并将其表现与外部,因此要约是法律行为。[2分]

25.

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于委托合同。[2分]

26.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故代理行为只能体现

被代理人的意志。[2分]

27.

超越代理权限属无权代理,不论何种情况都不能产生代理的法

律效力。[2分]

28.

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必须经委托人授权或同意才允许转委托。

[2分]

29.

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选任、监督、解除的权利,故复代理人不

仅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也是代理人的代理人。[2分]

30.

委托代理关系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故当被代理人

死亡后无论何种情形委托代理关系即消灭。[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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