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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保护.doc

发布:2018-06-08约6.05千字共1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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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动产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保护 目录 一、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1 (一)善意取得的含义…………………………………………………………….1 (二)动产善意取得之价值基础……………………………………………………..1 (三)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 二、善意取得制度对第三人保护的体现……………………………………………3 三、关于脱离物善意取得问题的国内外立法比较研究…………………………4 (一)关于遗失物、盗赃物等脱离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4 (二)遗失物等脱离物回复前的所有权归属争议…………………………………6 四、对我国相关规定的思考——善意取得制度之完善…………………………7 (一)赃物、遗失物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7 (二)采用“善意占有人归属说” ………………………………………………..8 浅议动产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保护 法学 潘妙珊 指导老师:周新军 [摘要]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从制度的构建目标到具体的条文规定处处体现对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的保护。我国也在刚颁布的《物权法》中第一次明文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在盗赃、遗失物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上依然存在对善意第三人保护不力的地方。本文将从脱离物的善意取得这一角度,通过国内外立法和理论的比较研究为我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善意取得 盗赃遗失物 第三人保护 适用 所有权归属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 (一)善意取得的含义 善意取得,又称善意受让或者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他人财产的出让人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受让该财产时为善意,则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二)动产善意取得的之价值基础 善意取得是如何产生的,其价值基础是什么呢?基于对公示原则的肯定,世界各国均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占有的权利推定力,立法确定占有为动产物权的之表征方式,从占有动产的事实中即可推断出动产占有人为所有权人。如果动产占有人为所有权人,将占有物转让给第三人则完全不成问题。然而,现实生活是复杂的,往往出现法律上的物权人与事实上的物权人相分离的现象第三人基于对物权公示形式的信赖受让人取得的所有权不受原所有人的追夺善意取得是公信原则的具体化。 那么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实践中是否真的达到保护善意第三人这一目标呢?具体又是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呢?该制度在保护善意第三人方面存在哪些不足的地方呢?以下我们将从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立法的价值目标以及具体的条文规定等反面进行探讨。 (三)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由于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结果与当事人各方厉害攸关,世界各国立法或司法实践都对其构成要件设定了严格的限制。站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来说,其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保障取决于其能否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所以下面我们将根据我国《物权法》探讨一下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我国物权法在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动产而言,即指处分人的占有动产的事实表象或外观足以导致第三人信赖并推定其为所有人或具有处分权的人,但实际处分人并没有真正的处分权。 2. 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必须为善意 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在受让标的物所有权的时候,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处分人不享有该标的物的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只要求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为善意,对此,应作限制解释,即受让人不仅不知情而且对不知情没有重大过失。另外,在认定第三人是否属于“善意”的问题上一般采用善意的推定,即凡是信赖占有的动产上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的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占有动产的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时,都应推定其为善意。 3. 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我国《物权法》规定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财产,意味着第三人如果是基于无偿行为或者不合理的低价而受让标的物的,不构成善意取得。而有偿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善意取得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行为的要件。至于什么是合理的价格,需要依据具体情形判断。一般应理解为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接受的价格,这种价格又与市场的交易价格相差不远。 4. 处分人已向第三人实施动产交付 如果说善意是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前提,那么第三人获得动产之交付就意味着善意取得的实现。在动产的情形,只有受让人实际占有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动产占有的转移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与请求权让与四种形式,不管让与人采用其中任一种方式转移动产的占有,均可适用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制度对第三人保护的体现 (一)制度设立的价值目标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本质上一项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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