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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变更解读-总则方案.ppt

发布:2016-12-20约1.3万字共8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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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依据: ?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第八条 ※目的意义 ×确立了群众监督的法律地位。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是建立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的基础。 ×用法律确定了从业人员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进行自我保护的权力。 ×指明“三违”是违法行为。 * 第八条 ※ 修改: 本条同原《规程》(即2011版《规程》)第五条,做了如下修改: 1.删去了“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因与“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内容重复 。 2.增加了“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规定。 ※执行 ×工会组织要树立全心全意维护职工利益的思想和权威。 ×工会组织要认真研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知识。 ×从业人员要熟悉企业的安全形势,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知道存在的问题。 ×煤矿企业要尊重工会的建议,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定。 *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本条是关于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 第九条 *依据: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第九条 *目的意义 × 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工艺复杂、作业环境变化大,安全生产要求作业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技术素质和技能。 × 从业人员安全自保需要进行安全培训。 × 管理人员安全意识高、应变能力强,技术知识全面,方能部署、指挥安全生产,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措施,处理应急救援事故。 × 特种作业人员工作过程中操作的内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对其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 × 矿长是煤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 第九条 *修改: 本条同原《规程》(即2011版《规程》)第六条,做了如下修改: 1.“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改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将“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改为“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对安全培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培训要经过考试,必须合格。 3.特别规定矿长必须具备“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 第九条 *执行 : × 一是高度重视。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制度、健全机构、落实责任、保证投入。 ×二是认真执行。要严格执行安全培训计划和培训制度,根据不同要求保证学时和培训内容。 ×三是全员培训。企业所有从业人员都要参加安全培训 。 * 第十条 煤矿使用的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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