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128_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第一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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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相互关系 1、矛盾普遍性 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 即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 2、矛盾特殊性 矛盾的特殊性有三种情形: 一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 二是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特点; 三是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根本矛盾贯穿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规定着事物的性质。 主要矛盾是矛盾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 矛盾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 3、矛盾普遍性与矛盾特殊性的辩证关系 (1)对立 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2)统一 任何现实存在的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 二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3)方法论意义 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是正确理解矛盾学说的关键,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各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哲学基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 (三)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量变和质变及其相互转化 1、事物的质、量、度 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 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等可以用数量关系表示的规定性。 度是保持事物质的稳定性的数量界限,即事物的限度、幅度和范围。 度这一哲学范畴的启示: 我们在认识和处理问题时要掌握适度的原则。 2、量变、质变及其辩证关系 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和次序的变动,是保持事物的质的相对稳定性的不显著变化,体现了事物渐进过程的连续性。 质变是事物性质的根本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体现了事物渐进过程和连续性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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