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改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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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接到河南某县农村一位小学教师的来信,他提出愿意将自己的角膜献出,以换取一定的报酬用于办学。他的理由:1、当地经济状况极差,政府虽多方筹资,但仍有数百名适龄儿童无法人学。2、他本人年近46岁,在40岁时全身浮肿,确诊为慢性肾炎、肾功能不全。目前虽能坚持工作,自感生命有限,愿将其角膜献出,为改善本乡办学条件做点贡献。
请用学过的知识就此行为进行伦理分析和评价。
该案例中,该教师愿意将器官捐献以换取报酬的行为涉嫌器官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先表明立场,开门评价)
首先,其奉献精神是可贵的,但其举动不能获得支持。伦理分析如下:1、对于迫于贫困或其他压力下的“自愿”应该禁止,器官移植技术不能只为有钱的强势人群造福而给弱势人群带来更大的风险和伤害。而且他涉嫌了器官买卖或者是变相买卖,虽然是为了改善办学条件,虽然是自愿,但基于对人类生命的尊严的尊重和商业化后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是禁止将人类的器官和组织作为商品买卖,违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世界不少国家法律规定,器官不能商业化。我国虽无立法,但此举也不能允许。2、为了改善办学条件而使一个人失明,这是不人道的。他是属于活体捐献,且活体器官捐献的一个最基本的伦理学原则是不危及供体的生命和健康,对其未来生活不致造成大的影响。3、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减轻病人的痛苦,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给患者带来新的伤害。医务人员虽然有责任帮助那些器官衰竭、面临死亡的人重新获得生命,但对供体的健康和生命同样负有保护的责任,不能因为受体的需要,而放弃对供体生命的救治或健康的维护。4、使当地办学条件得到根本改善,个人的能力有限的!(搜寻自网络,只可适当引用,紫色字体为关键词句)
在我国,大众对器官移植和捐献器官持开明的态度,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也已初步建立。在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尽管不同文化背景及习俗的国家和地区对于器官移植的一些影响因素会有差异,但是,普遍认为器官移植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的伦理原则。
安全保障原则
知情同意原则
公正原则
非商业化原则 基于人类生命的尊严和器官商业化可能的严重后果,应提倡捐献者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人体器官的无偿捐献原则,反对有偿买卖。该老师将自己的角膜献出,以换取一定的报酬,虽不为自己,为他人,但是违反了非商业化原则。
1984年9月,美国政府通过立法,确认买卖器官为非法。1989年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的第1届国际器官移植学术会上经过广泛讨论和辩论,确认器官商业化是不能被接受的。1995年4月西班牙马德里召开的第93届各国会议联盟,重申了器官买卖的立场,(黑色字体可以删掉)有60多个国家立法禁止买卖人体器官。在我国,2006年3月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人体器官不得买卖。”中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自 2007 年 5月 1 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尊重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意愿,严禁人体器官买卖。我国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也明确增设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并为之规定了严格的刑事责任
该老师将角膜献出,换取一定报酬用于办学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违法行为。(这句话有点草率,我国还没有为器官移植立法)
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
1987年,世界卫生组织在第40届世界卫生大会上制订了9条人体器官的指导原则。其中,第5条指导原则规定:人体及其部件不得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因此,因禁止对捐献的器官给予或接受支付(包括任何其他补偿或奖赏)
总之,一切涉及器官买卖的行为都是不被接受的,无论出于何种动机。
但是,除去法律和伦理因素,这位老师的道德无疑是十分高尚的。为教育事业奉献了自己的大半生,在被病魔折磨,身心疲惫痛苦的煎熬中,自感生命有限,想到捐献自己的角膜,造福他人,并且为本乡的教学条件忧心操劳,想要为教育事业做出一点点贡献。在道德上,是十分值得我们尊敬的。(此处删了几句话··)
如何解决:
由医院出面,与当地上级政府、福利机构及某些社会慈善组织沟通,为当地学校筹集资金。
考虑到器官捐献最好不降低供者的生活质量,医院可与该老师协商,暂不捐献角膜。如果这是老师的心愿,医院可以建议该老师签订死后捐献角膜的同意书。
媒体聚焦此事,引起社会对当地办学条件和这位老师的广泛关注,呼吁广大善心人士对他们进行帮助。
版面还需要重新排列,按逻辑顺序来。你们看看,给点意见,我明天再来改。个人认为社会影响方面没有举例,还有就是关于原始资料我打不开,所以看不到。里面的例子可以考虑用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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