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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doc

发布:2017-04-10约2.47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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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 名称预先核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 原个体工商户信息 注:已开业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填写本栏。 原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 的字号) 1. 2. 3. 经营者 姓名 联系电话 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及 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省 市 县(市区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已预先核准名称项目调整、名称延期申请等。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申请人应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3、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名称中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个体工商户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参照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站”、“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4、申请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需填写“原个体工商户信息”栏。 5、“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名称中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6、申请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的家庭成员作为经营者,“经营者签字”栏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的,“经营者签字”栏由经营者签字。 7、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仅限于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的调整以及经营者因改名而产生的经营者姓名调整。 8、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三个月。申请人可以在名称保留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三个月,申请延期时应缴回《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经延长保留期的名称不得再次申请延期。保留期满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9、“已预先核准名称项目调整”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10、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说 明 1、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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