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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迁建项目-环评报告表.doc

发布:2018-08-19约2.93万字共4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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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第一章 总 论 1.1项目由来 永嘉县于2001年11月实行殡葬改革,在全县范围内实行遗体火化。目前永嘉县没有一处火葬场,上塘虽有一家殡馆,但只能对遗体进行整容等,不能对遗体进行火体,县内遗体均要送至温州进行火化。为了解决永嘉县遗体火化问题,由永嘉县民政局牵头,会同土地、环保等部门在永嘉县境内进行火化殡仪馆的选址考察,经多次考察,反复权衡利弊,最终确定选址在瓯北镇埭下村和上塘镇黄屿村交界处,即五龙山脚下,建设殡仪馆,解决全县遗体火化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要求,本项目在建设前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特此,永嘉县民政局委托我院对其殡仪馆建设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我院接受委托后,对拟建区域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以及现场踏勘,收集了相关资料,进行了类比调查和监测,编制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2评价依据 (1)永嘉县发展计划局文件《永嘉县殡仪馆关于二期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永计投[2002]69号) (2)上海市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总站对上海申东燃烧炉有限公司拣灰火化机的检测报告(本项目拟采用此型号燃烧炉); (3)民政部环境监测中心站受上海申东燃烧炉有限公司委托,对河北省栾城县殡仪馆拣灰火化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报告(民环监01023号)(本项目拟采用的燃烧炉型号与该殡仪馆的相同); (4)永嘉县民政局环评委托书; (5)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条例》(HJ/T2.1-2.3-93); (7)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 1.3评价标准 国家尚未制定有关殡仪馆焚尸炉产生烟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 环保总局在二〇〇一年六月八日,发给河北省环保局的函(附后)中指出,在相关环境管理中,焚尸炉排放的大气污物烟气黑度执行林格曼黑度1级,臭气浓度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规定执行。本环评的焚尸炉烟气排放标准即按此函要求执行,即烟气黑度执行林格曼黑度1级,臭气浓度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一级标准,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为NH3为1.0mg/m3,H2S 0.03mg/m3。 为了对比,我们附上民政部颁发的GB13801--92《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中的二级标准(仅为对比,不作为本项目的执行标准),标准值见表1-1、1-2、1-3。 表1-1燃油式火化机烟道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 浓度限值,mg/m3 取值时间1) 二级标准 烟尘 平均峰值2) 50 任何一次 100 二氧化硫 平均峰值 15.0 任何一次 25.0 氮氧化物 平均峰值 25.0 任何一次 40.0 一氧化碳 平均峰值 800 任何一次 1000 硫化氢 平均峰值 6.0 任何一次 10.0 氨气 平均峰值 6.0 任何一次 10.0 1)“平均峰值”为进尸15~20min之间测试的各参数值的平均值,但烟尘的“平均峰值”为进尸1~6min和15~20min的平均值。 2) “任何一次”为任何一次采样测定不许超过的限值。 表1-2  火化间污染物浓度限值 污染物 浓度限值,mg/m3 取值时间 二级标准 总悬浮微粒 日平均值 0.75 任何一次 2.50 二氧化硫 日平均值 0.25 任何一次 0.75 氮氧化物 日平均值 0.15 任何一次 0.30 一氧化碳 日平均值 6.00 任何一次 15.00 硫化氢 日平均值 0.50 任何一次 1.00 氨气 日平均值 1.50 任何一次 3.00 表1-3  烟道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以单台计) 污染物名称 总量限值,kg/h 二级标准 烟尘 0.150 二氧化碳 0.045 氮氧化物 0.075 一氧化碳 2.40 硫化氢 0.0180 氨气 0.0180 此外,烟气黑度二级标准要求火化机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排烟黑度应为林格曼零级;在起炉或清炉等特殊条件下,排烟黑度应小于林格曼一级,连续时间不得大于60s。火花间应无异味。 (2)污水排放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 (3)产生的噪声执行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II类标准,即昼间等效声级60dB(A),夜间50dB(A)。 (4)大气环境质量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见表1-4,环境空气中的NH3和H2S执行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要求居住区中最高允许浓度NH3为0.20mg/m3,H2S 0.01mg/m3。 表1-4      空气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mg/m3 污染物 取值时间 SO2 T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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