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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样本
注册香港公司章程样本
公 司 條 例(第 三 十 二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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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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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織 章 程 大 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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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本公司的名稱為“香港”。
第二: 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三: 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
第四: 本公司的股本為港幣 10,000.00 元,分為 10,000 股,每股港幣 1.00 元。 公司有
權增加或減少上述股本及發行原本或經增加的股本的任何部份,不論該等股票是否附帶優
惠,優先權或特權,或是否受制於權利的延遲行使或任何條件或限制,以致(發行條件另
有明文公佈除外),每次股票發行均須受制於上述所指權力,不論所發行的股票是否被公
佈為優先股票或其他股票。
我/我們,即列具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的簽署的股份認購人,均意欲依據本組織章程大綱組
成一間公司,我/我們並各別同意按列於我/我們姓名或名稱右方的股份數目,承購公司資
本中的股份。
簽 署 的 股 份 認 購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地 址 及 描 述 簽署的股份認購人所
承購的股份數目
日期﹕二oo年月日
上述簽署的見證人﹕
公 司 條 例(第三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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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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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織 章 程 細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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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首
1. 除非本章程細則明確地將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的第一附表“a 表”,(下稱“a 表”)
所列出的規則排除或修改,否則“a 表”所列出的規則適用於本公司。假如“a 表”所列
規則,與本章程細則,內容互相違背,則以本章程細則內容為標準。
2. 本公司為私人公司,據此-
a) 公司的成員人數(不包括受僱用於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僱於公司而在受僱用期間
及在終止受僱之後,一直作為公司成員的人)以 50 名為限。但就本條而言,凡 2 名或多於
2 名人仕聯名持有公司一股或多於一股的股份,該等人仕須視為單一名成員;
b)任何邀請公眾人仕認購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債權證的行為均受禁止;
c) 公司無權發行不記名認股權證。
d) 轉讓股份的權利乃以下文所訂明的方式受限制。
股 份 的 轉 讓
3. 董事可在無須給予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拒絕為任何人仕登記股份轉讓。在每年週年大
會舉行前二十一日,董事可暫停登記股份轉讓,除下列情況外,董事可拒絕為任何轉讓文
件進行登記;
a) 有關人仕或公司就有關轉讓文件,支付本公司不超過五元的費用;
b)有關人仕或公司能夠向本公司董事呈交相關轉讓文件的股份証明書及其他董事有權合理
要求的証據,以証明轉讓人有權作出該等轉讓。
董 事 會 主 席
4. 董事可選出會議主席並決定其任期。除另有規定外,主席選舉必須每年舉行一次。假
如沒有選出主席,或主席在任何會議指定時間半小時內仍未出席,則出席的董事可在與會
的董事中選出一人,担任會議主席。
5. 除公司在大會另有規定外,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首任董事,必須由組織章程大綱
內簽署的股份認購人以書面提名。
6. 董事即將離開香港或不在香港,可在得到大多數董事的批准後,提名任何人仕代替其
職位,替代董事在替代期間,有權接收董事會議通知,出席會議及在會議上投票。當委任
人回港或辭任董事或罷免替代董事,替代董事必須離任。根據本細則所作出的任何委任及
罷免,必須由作出此舉的董事親筆以書面形式或以電報形式發出通知,方可作實。一位董
事可(在不抵觸上述條文下)委任另一位董事為替代董事。該替代董事有權在董事會議上行
使其本身作為董事的投票權及委托人的投票權。
7. 除永久董事外(如獲委任),所有董事必須在公司採納本細則後的第一個週年大會及後
的每年週年大會上,辭任董事及可再連任。
8. 董事無需持有資格股份。
9. 如有下列情況,董事必須離任:
a) 以書面通知向公司辭任;或
b) 破產或與其債權人概括地達成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或
c) 精神不健全。
10. a) 董事不會因為與公司訂立合約而喪失出任董事的資格。亦無須避免以公司代表身
份訂立合約,縱使訂立該等合約可能牽涉董事利益,董事無須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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