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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
牦牛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牦牛,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牦牛”):
(一)体重15公斤(含)以上;
(二)投保牦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投保时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管理正常,已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藏系牦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为准)直接造成保险牦牛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雪灾、冻灾;
(二)泥石流和山体滑坡;
(三)牛口蹄疫、布氏杆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牛出血性败血症。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三)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牦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盗窃、走失、丢失;
(三)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行动;
(五)中暑、中毒、淹溺及互斗致死、淘汰宰杀、野兽袭击;
(六)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七)由于药物反应、服用假药导致保险牦牛死亡;
(八)胎产导致死亡,因年老、有繁殖障碍、患慢性病久治不愈、生产性能下降而淘汰宰杀;
(九)地震及次生灾害(包括地震引发的滑坡、泥石流);
(十)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四条规定行政行为除外);
(十一)保险牦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导致的死亡。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牦牛在运输途中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死亡;
(二)当年新出生的、体重未达到15公斤的牛犊死亡;
(三)自雪灾发生时起60日后(不含60日)发生的保险牦牛死亡;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数量内的保险牦牛死亡。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每头保险金额2000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数量为2头。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内为保险牦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牦牛,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牦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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