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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信用卡挂失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批准在国内发行的信用卡,经保险人认可,均可参加本保险,成为本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信用卡,被保险信用卡的发行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持卡人持有的被保险人发行的信用卡,因丢失、被窃、被抢夺
或抢劫,在挂失前 72小时内被他人盗用而造成持卡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持卡人因此向公安
机构报案并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公安机关在案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破案的,或在破案后
资金无法全部或部分追回的,依照持卡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信用卡合同的约定应由被保险人
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
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持卡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欺诈、恶意串通
等不诚实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因火灾、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
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所促发
的盗窃、抢夺或抢劫;
(七)信用卡被持卡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用;
(八)持卡人将信用卡委托、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第三方使用;
(九)持卡人未遵守信用卡条例导致的任何损失,如持卡人未于信用卡背面签名导致
卡片被盗用的;
(十)持卡人发现信用卡丢失、被窃或持卡人的信用卡被抢夺或抢劫后,未按持卡人
与被保险人所签合同的约定及时到信用卡的发行机构挂失导致的任何损失;
(十一)通过预借现金或网络交易、电话转账等无需出示卡片进行的交易而导致的信
用卡资金损失;
(十二)因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错误所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
机(ATM)故障所致损失;
(十三)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
降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所致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间接损失;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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