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背诵部分(4~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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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背诵部分(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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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驾驶和航行规则
第一节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节各条适用于任何能见度的情况。
第五条 瞭望
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应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可用的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第六条 安全航速
每一船舶任何时候应用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 ,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在决定安全航速时,考虑的因素中应包括下列各点:
1.对所有船舶:
(1).能见度情况;
(2).通航密度,包括渔船或者任何其他船舶的密集程度;
(3).船舶的操纵性能,特别是在当时情况下的冲程和回转性能;
(4).夜间出现的背景亮光,诸如来自岸上的灯光或本船灯光的反向散射;
(5).风、浪和流的状况以及靠近航海危险物的情况;
(6).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
2.对备有可使用的雷达的船舶,还须考虑:
(1).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2).所选用的雷达距离标尺带来的任何限制;
(3).海况、天气和其他干扰源对雷达探测的影响;
(4).在适当的距离内,雷达对小船、浮冰和其他漂浮物有探测不到的可能性;
(5).雷达探测到的船舶数目、位置和动态;
(6).当用雷达测定附近船舶或其他物体的距离时,可能对能见度作出的更确切的估计。
第七条 碰撞危险
1. 每一船舶应使用适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可用的手段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如有任何怀疑,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
2. 如装有雷达设备并可使用,则应正确予以使用,包括远距离扫瞄,以便获得碰撞危险的早期警报,并对探测到的物标进行雷达标绘或与其相当的系统观察。
3.不应当根据不充分的信息,特别是不充分的雷达观测信息作出推断。
4.在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时,考虑的因素中应包括下列各点:
(1).如果来船的罗经方位没有明显的变化,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
(2).即使有明显的方位变化,有时也可能存在这种危险,特别是在驶近一艘很大的船舶或拖带船组时,或是在近距离驶近他船时。
第八条 避免碰撞的行动
1.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遵循本章各条规定,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地的,应及早地进行和充分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
2.为避免碰撞而作的航向和(或)航
速的任何变动,如当时环境许可
,应大得足以使他船用视觉或雷达观察时容易察觉到;应避免对航向和(或)航速作一连串的小改变。
3.如有足够的水域,则单用转向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只要这种行动是及时的、大幅度的并且不致造成另一紧迫局面。
4.为避免与他船碰撞而采取的行动,应能导致在安全的距离驶过。应细心查核避让行动的有效性,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他船为止。
5.如需为避免碰撞或留有更多的时间来估计局面,船舶应当减速或者停止或倒转 推进器把船停住。
6.(1).根据本规则任何规定,要求不得妨碍另一船舶通行或安全通行的船舶,应根据当时环境的需要及早采取行动以留出足够的水域供他船安全通行。
(2).如果在接近他船致有碰撞危险时,被要求不得妨碍另一船舶通行或安全通行的船舶并不解除这一责任,且当采取行动时,应充分考虑到本章条款可能要求的行动。
(3).当两船相互接近致有碰撞危险时,其通行不得被妨碍的船舶仍有完全面遵 守本章各条规定的责任。
第九条 狭水道
1.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时的船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该水道 或航道的外缘行驶。
2.帆船或者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 行的船舶通行。
3.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通行。
4.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如果这种穿越会妨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后者若对穿越船的意图有怀疑时,可以使用第三十四条 4款所规定的声号。
5.(1).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如只有在被追越船必须采取行动以允许安全通过才能追越时,则企图追越的船,应鸣放第三十四条3款(1)项所规定的相应声号 ,以表示其的意图。被追越船如果同意,应鸣放第三十四条3款(2)项所规定的相应声号,并采取使之能安全通过的措施。如有怀疑,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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