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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与“融资租赁业”的金融组合创新空间大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4-29 20:15:30 阅读:1777次 评论1条
信托业和融资租赁业在我国都经历了曲折的发展道路。目前,信托业与融资租赁业的业务环境正在不断完善中。从国外经验来看,不论是在金融业混业经营还是分业经营的体制下,信托业和融资租赁业一样都是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传导机制的桥梁,是在不同金融产品之间进行合理创新组合的工具。它们可以成为促进企业发展,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拉动社会投资的新投融资渠道。
一、融资租赁的内涵与外延
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交租入设备或技术的申请,由租赁公司通过金融机构筹集资金或用自筹资金向承租人指定的供货厂商直接购进设备或技术,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
其业务特征表现为:(1)业务运作中涉及的当事人有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2)租赁标的物和供货厂商由承租人选定;(3)需签订相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4)出租人可在一次租期内完全收回投资并获取一定盈利;(5)租期内租赁标的物的维修保养和保险责任由承租人负担;(6)租期届满时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有留购、续租和退租三种选择;(7)租期一般为3至5年,有的长达10年以上。
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有:直接租赁、经营性租赁、出售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杠杆租赁公司、结构共享租赁和分成租赁等。在我国从融资租赁业务的政策环境变迁来分析,融资租赁首先是从政府采购行为中孵化出来的。
融资租赁具有以下优点:(1)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仍能使用先进设备;(2)手续简便、方法灵活;(3)租金固定,可避免通货膨胀的影响;(4)承租企业获得税收优惠;(5)可防止企业设备陈旧老化,增强市场竞争能力;(6)租赁还款方式灵活。
二、信托业与融资租赁业有内在的紧密联系,产品组合创新有广阔空间
融资租赁业和信托业是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不可或缺的经济运行链条。在不同经营主体中进行经营链条延伸,或通过战略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时,融资租赁业和信托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当事人和合作方的生产经营成本、利润、资金、设备和税收资源上的合理配置。
我国信托业与融资租赁业在业务性质上存在共性,都有很强的金融服务的中介功能。融资租赁业具有向银行借款和负债经营的优势,但资金来源有限,除资本金以外,主要依赖于向银行借款或接受投资人的委托融资租赁资金。信托业有较宽的资产来源,但不能从事向银行借款等负债业务。在租赁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具有较强的租赁专业市场定位、租赁专业技能以及专门人才。
信托公司在租赁的专业技能和专业化的市场定位方面不如融资租赁公司。但信托公司比融资租赁公司更具有广泛的管理途径和灵活的处置方式。信托业务中,资金信托计划可以成为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和融资租赁资产的退出渠道。信托公司可以成为投资人和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项目纽带;同样,投资人也可以采用租赁方式融资,委托信托公司进行信托投资,租赁公司又可以成为投资人和信托公司的连接纽带。
从《合同法》中有关租赁合同的分类来看,明确区分为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由此可见,出租或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且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又有专门的法规加以规范,作为特殊的金融产品来对待,所以从谨慎性角度出发,如果信托公司直接操作融资租赁具有一定的法律主体瑕疵或缺陷障碍,可能会引发信托合同的有效性等问题。因此,在我国没有明确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信托公司依托信托制度优势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合作,充分利用各自的平台资源优势,将是最佳的双赢途径。
对投资者而言,个人和机构可以通过信托投资租赁业,设备租赁和信托投资组合可以使投资人获得的收益比一般银行存款和债权投资收益要高,风险比股票投资要小。而这正是信托业与融资租赁业合作后,成为促进企业发展和拉动社会投资的、拉动固定资产投资的、新的有效投融资渠道的原因所在。
三、信托产品与租赁产品组合的模式
(一)以租赁资产为载体,信托公司发行融资租赁集合信托计划。自2002年起,融资租赁与信托之间的创新产品--融资租赁信托计划出现,其中外经贸信托公司推出了9期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计划;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了建筑设备融资租赁信托计划。融资租赁信托计划为信托公司构创了一种新的盈利模式。显然,融资租赁信托计划对信托公司而言,从设计到运作都具备可行性,这个业务可以成为一个重要的新利润来源。而且随着近几年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对于设备使用密集的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等项目,融资租赁会在未来带来巨大的融资机会。如上海的世博会建设,它会在建设中对费用较大的设备采用融资租赁方法,用未来收益降低目前的资金压力。
融资租赁信托计划集合了两类非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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