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辐射防护标准-pdf.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放射卫生学
第三章 放射防护标准
辐射防护相关国际组织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
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世界卫生组织(WHO )
国际辐射单位与测量委员会(ICRU)
国际劳工组织(ILO)
欧共体委员会(CEC )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核能机构(NESCEAR)
国际标准化委员会(ISO)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国际辐射防护协会(IRPA)
照射类型
职业照射
医疗照射
公众照射
其他分类
正常照射normal exposure
在源的运行条件下及可能发生的能够控制的预期运行事件条件
下,所受到的照射。
有计划的特殊照射planned special exposure
在源正常运行中偶而发生的一些情况下,无其他替代方法可以
采用时,少数工作人员经过事先计划和批准而接受的超过正常
限值的照射。
异常照射abnormal exposure
当辐射源失去控制时,工作人员或公众中的成员所接受的可能
超过为他们规定的正常情况下的剂量限值的照射。可以分为事
故照射和应急照射。
异常照射
事故照射accidental exposure
在事故情况下受到的异常照射的一种,它是指非自愿的意外照
射,不同于应急照射。
应急照射emergency exposure
异常照射的一种,指在发生事故之时或之后,为了抢救遇险人阻
止事态扩大或其他应急情况,而有组织地自愿接受的照射。
过量照射over exposure
应急或事故情况下,所受剂量超过年有效剂
量限值的照射。以全身均匀照射l00mSv为界
划分为轻度过量照射与明显过量照射。
根据照射剂量率大小
急性照射acute exposure
短时间受到高剂量的照射。
慢性照射chronic exposure
持续存在的照射。
剂量限值内容
一、基本限值 二、次级限值
三、推定限值 四、特准限值
五、管理限值 六、指导水平
七、豁免水平
职业照射
不超过下列限值:
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
何追溯性平均),20mSv;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
500mSv。
公众照射
公众成员平均剂量不超过下述限值:
年有效剂量,1mSv;
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
mSv ,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
5mSv;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
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
妇女、学生的职业照射
对未怀孕妇女
职业照射控制与男人相同
对怀孕妇女(保护胎儿)
腹部剂量当量:2mSv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不超过摄入量的1/20
对于16~18岁的实习学生
年有效剂量:6mSv
年眼晶体当量剂量:50mSv
年皮肤四肢当量剂量:150mSv
慰问者及探视人员的剂量限制
对患者的慰问者所受的照射加以约束,使他们在患
者诊断或治疗期间所受的剂量不超过5mSv。
探视食入放射性物质的患者的儿童所受的剂量限制
于1 mSv以下。
二、次级限值
外照射次级限值
浅表剂量当量指数(30mm等效球0.07mm~10
mm的最大剂量):500mSv/a,防止皮肤确定性效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