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复习提纲:2012.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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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复习提纲:
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由五个层次组成。 (1)建设法律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 (5)地方政府规章
其中,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层次越往下的法规的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规不得与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将被视为无效。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要素构成。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客体的建设法规表现形式一般有四种: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比如 建设资金、为工程建设取得的贷款等就是财客体;建筑材料、建筑机械设备就是物客体;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检查验收等就是行为客体;建筑设计方案、装潢设计等就是非物质财富客体。
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建设行政执法的内容:(1)建设行政许可(2)建设行政裁决(3)建设行政处罚(4)建设行政强制(5)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6)建设行政复议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制度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 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王某和李某是同事,20年10月王某因办理手续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 20年12月30日李某因房急需钱,找到王某,王某表示尽快还,并在原字据上写下“20年1月30日前还清”。20年2月10日李某再找王某时,王某称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问:(1)李某对王某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2)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3)李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4)若200年10月李某借给王某钱时,双方未在字据中约定还款期限,则20年12月30日李某请求王某还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1)已经届满。《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权利人在2年内不行使民事权利,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也将丧失胜诉权。(2)李某对王某债权已经到期,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受领其履行而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王某仍然可以偿还借款。但是对于本题中王某已经同意履行,但是尚未履行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所以本题中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属于新的承诺,因此而形成的还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3)综合上述,李某能够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因为王某重新作出了承诺,该新的还款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
(4)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此时李某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未定清偿期的合同,债权人李某可以随时请求清偿。
甲、乙二人。20年3月7日,二人因为琐事发生扭打,乙被打成轻伤花去医药费一千余元。几天后乙去找甲索要医药费,遭到甲的拒绝,甲兄弟众多,乙因惧怕就未再坚持。不料此后甲经常找碴欺负乙,20年12月30日,两人再次产生扭打,致使乙右腿骨折,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并卧床3 个多月,造成误工损失两千多元。20年4月3日,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并要求赔偿前次轻伤所花医药费1227元。请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乙20年12月30日骨折,20年4月3日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限制,应当依法获得支持。
就20年3月7日的轻伤损失,虽然几天后其曾经向甲请求过,依据《民法通则》第140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至20年4月3日,该赔偿请求权明显已经超出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就乙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应予受理,但因“甲兄弟众多,乙因为惧怕就未再坚持”不属于中止、中断、延长事由,法院就乙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应判决驳回。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财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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