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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石瓦斯管理制度.doc

发布:2016-04-08约7.7千字共2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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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隆石煤矿 瓦斯管理制度 技术负责人: 安全副矿长: 矿 长: 编 制 人: 编 制 时间:二0一二年二月 瓦斯管理制度审批表 矿技术负责人审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副矿长审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矿长审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矿安委审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备 注 目录 总则 瓦斯员的基本条件素质和职责 回风流瓦斯管理 进风流瓦斯管理 工作面瓦斯管理 局部瓦斯管理 瓦斯测定技术规范 瓦斯管理必须遵循的制度 井下停风、停电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附则 古蔺县隆石煤矿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瓦斯事故一直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为了进一步惯切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为杜绝瓦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搞好我矿的“一通三防”工作,提高瓦斯管理的整体素质,使瓦斯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矿的财产和利益不受损失,保证矿生产安全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的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条文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共分十章41条,矿各级相关领导干部必把惯切执行本制度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全矿职工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瓦斯员的基本素质和职责 第2条 瓦斯检查员应具备的条件:从事井下采掘工作1年以上;具有初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煤矿生产实践经验;经过专门的培训和实习,经考试合格取得《瓦斯员上岗作业证》;能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基本知识和处理通风瓦斯问题的技能。 第3条 瓦斯检查员应具备的素质:事业心强、安全意识牢固,法制观念强,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工作作风好。 第4条 瓦斯检查员的职责 按规定进行负责分工区域内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检查测定与汇报工作。 负责对分工区域内的通风、防尘、防火、防爆及安全监测监控等有关设施与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工作状态进行检查、维护与管理。 负责及时发现和汇报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煤尘、自然发火、矿井涌水等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分工区域内一旦发生灾害事故,负责组织遇险人员自救、互救、安全脱离险区和参加抢救灾工作。 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一通三防、安全监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5条 瓦斯检查员的权力 在分工区域内,当发现瓦斯超限、积聚,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等严重隐患;或发现自然发火、水灾等灾害预兆时,有权责令相应地点停止工作和撤出所有人员。 在分工区域内,对可能导致不安全,甚至酿成火灾、爆炸、水灾等重大事故的一切工作和行动,有权拒绝制止。 享有《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条例》赋于企业职工的权利。 回风流瓦斯管理 第6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7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进风流瓦斯管理 第8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包括局扇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均不超过0.5﹪。 第9条 有害气体的浓度规定(井下空气的成分均照此要求):一氧化碳CO不超过0.0024﹪,氧化氢(换算成二氧化氢NO2)不超过0.00025﹪,二氧化硫SO2不超过0.0005﹪,硫化氢H2S不超过0.00066﹪,氢NH3不超过0.004﹪。 工作面瓦斯管理 第10条 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第11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查明原因;请示汇报矿调度室和安检处,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12条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人工开动。 第13条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 度超过前面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14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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