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docx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检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瓦斯治理,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瓦斯检查人员必需仔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尽职尽责,做好瓦斯检查工作。
第三条、瓦斯检查员必需根据《瓦斯巡回检查制度》规定的班次、时间间隔对以下地点进展瓦斯检查;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其它有人作业的地点、总回风巷、区段回风巷、停风地点栅栏处风流中、挡风墙外等。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20元罚款。
第四条、每班瓦斯检查结果必需填写牌板和记录,该工作地点的班(组)负责人签字,通知现场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50元罚款。
第五条、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顿工作,撤到安全地点。现场施工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必需听从瓦斯检查员的指令,撤到安全地点。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六条、严格执行《瓦斯日报治理制度》。违反本条规定按《瓦斯日报治理制度》有关规定进展处理。
第七条、全部采掘工作面沼气、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检查次数必需符合有关规定。遇有沼气、二氧化碳涌出量大,采掘工作面变化特别时,必需指定专人不连续检查。对本班次停工的工作面必需做到每班检查一次。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第八条、瓦斯检查实行队长、班、组长井下监视制。井下瓦斯检查记录本记录的检测结果必需由当班的班长签字,不得有空班、漏检、假检发生。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九条、瓦斯检查员下井前要携带全测量仪器并检查各种仪器的完好状况,在新奇风流中定好“零点”。依据班前会领导要求和布置的任务,以及上一班的工作状况,确定本班工作重点、措施和留意事项。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50元罚款。
第十条、必需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十一条、加强临时停电、停风地点的瓦斯检查。临时停风要马上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提醒警标、制止人员入内。停风的独头巷道栅栏处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违。
第十二条、瓦斯巡回检查的时间间隔要匀称,时间间隔按《瓦斯巡回检查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技术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