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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改革初探
作者: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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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商业银行改革是整个金融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引进国内和国际战略投资者,进而上市,只是国有商业银行总体改革进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阶段或步骤,完善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这一复杂而艰巨的工程,才是改革的重点和目的。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则提示我们,大型商业银行改革的道路仍然没有走完,有必要进一步深化商业银行改革。本文拟就此做一历史的回顾和初步探讨。
关键词:商业银行 股份制 改革 产权 公司治理
导 言
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商业银行改革是整个金融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启动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冲击之后,在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时已初见成效。而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则提示我们,大型商业银行改革的道路仍然没有走完,有必要进一步深化商业银行改革。[1]
国有银行已经做了大量的改革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始终是在没有脱离行政体系的状况下进行的,现在的股份制改革和上市也是这样。一家国有银行国家持有的股份从100%下降到51%,虽然实现了股份多元化了,但还是国有银行;因为还是政府控股,还是政府行政管理体系掌握着该银行的各个方面的决策权,还是行政管理体系的组织结构原则决定着该银行的基调。为什么国有的金融企业和工商企业普遍效益较差?其原因有代理链条长、所有者缺位、产权虚置、预算软约束、内部人控制等,其中关键的一点是充分的激励机制难以建立。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实际上是国家行政管理体系的延伸和复制,都是自上而下垂直等级制的结构最初使用“商业银行”这个概念,是因为这类银行在发展初期,只承做“商业”短期放贷业务。放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放款对象一般为商人和进出口贸易商。人们将这种主要吸收短期存款,发放短期商业贷款为基本业务的银行,称为商业银行。我国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的成立实行特许制
商业银行由国家特许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特许审批过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审查。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特许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值得一提的是,特许批准的权力完全属于国家,符合成立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经营许可证。
2.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具有企业性质,拥有法人地位。企业是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也是组织,但其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而且包括非企业组织和团体。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复合词对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一种分类。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有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以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法人。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将企业法人分为两大类三种形式。第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由若股东共同投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第二类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并且可以以股票形式上市流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都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是特许成立的企业法人。中国为分业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是根据金融业内不同的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而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分别进行监管的体制。中国银行业由中央银行负责监管(银监会);证券业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证监会);保险业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保监会),各监管机构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容: 1、资本充足性监管。2、对存款人保护的监管。3、流动性监管。4、贷款风险的控制。5、准备金管理。6、对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的监管。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境外机构、资产和人员占比离真正跨国银行的标准尚有较大的差距。在国有商业银行纷纷跨出国门之际,通常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国外的金融监管,运作成熟且机制严密;国有银行的跨国经营可以高枕无忧了。但从上述国际银行的监管实践看,行之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为商业银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设立了三道防线银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是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市场约束机制、社会公众和专业机构的监督是防范风险的第二道防线;政府监管则是最后一道防线。政府监管所要做的只是充分调动银行企业管理风险的积极性,发挥市场防范风险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并在灾难最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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