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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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制度
社区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制度 第一篇_居务公开制度
北门社区居务公开制度
(一)居务公开的内容
1、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
2、财务公开;
3、计划生育工作公开;
4、流动人口管理及各项收费收支情况公开;
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
6、社区居委会干部工作责任目标和工资待遇公开;
7、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居民干部评议情况公开;
8、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求助热线公开;
9、社区建设、征兵、农转非、下岗职工安置情况等重大事项公开;
10、居民群众对社区建设、居委会工作建议以及反馈情况公开;
11、其它居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事项公开。
(二)居务公开的程序
1、广泛听取和收集居民的意见,详细列出公开项目,由当事人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2、业务责任人负责审核整理,拿出明细的汇总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依据等;
3、社区居委会审查确定公开的内容;交协商议事委员会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审核通过;
4、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张榜公开,公开内容存档备查;
5、接受群众的咨询和监督,进行整改。
(三)居务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公开的时间要及时,并应根据内容的性质、群众关心的程度,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公开时间、有关政策、法规、社区居委会发展规划、社区居委会干部现任目标、社区居委会干部评议情况、计生工作等半年公布一次;享受最低保障情况及财务公开每月公开,其它公开内容可视情况随时公开;居务公开要采取公开栏公布和召开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公布两种方式,但主要公开形式是公开栏公布。
社区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制度 第二篇_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管理制度
1、流出人口中的重点“三查”对象外出前,所在村(居)委员会在出具(办理《婚育证明》介绍信)时,应与重点管理对象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一式两份,村(居)、本人各持一份。
2、 外出前应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协议中应告知其按时寄回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3、协议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
4、协议应随出随签订,有效期应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一致
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职责
1、协助“警务责任办公室”做好外来流动人口的登记、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暂住证、注销等手续,填报有关外来流动人口统计报表等工作。
2、熟悉和掌握责任区内外来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做到“三勤”、“八知”,“三勤”即勤动脑、勤动腿、勤汇报;“八知”即知其本人、知其常住户籍所在地、知其现居住地、知其暂住原因、知其家庭情况、知其计生情况、知其经济来源、知基现实表现。发现违法犯罪活及时报公安机关查处。
3、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公、私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掌握责任区出租房的基本情况,制止危房、违章建筑以及无安全保障房屋的出租。
4、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外来务工经商人员
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提供就业前培训指导,做好责任区内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的有关统计工作,维护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合法权益。
5、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做好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的原始登记、注销和有关登记汇总表的填报、协助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已婚育龄妇女“三查”,发放避孕药具。
6、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普法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工作。
7、协助公安、民政部门开展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救助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社区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制度】
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1、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有怀孕或生育的,房主应当及时报告所在村(居)委会。【社区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制度】
2、单位和个人对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要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并积极配合村(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
3、向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与流动人口逐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屋单位的还应与所在村(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
4、单位和个人每季度应向所在地村(居)委会通报一次流动人口的生育、节育和“三查”情况。
5、单位和个人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借)房屋的,根据《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
村(居)计生专干职责
1、负责流入本辖区育龄妇女的信息采集、并及时上报乡镇办。
2、按乡镇办计生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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