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编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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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合同法分论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的总称,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本章首先介绍了技术合同的含义与特征,然后分别介绍了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含义、特征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重点掌握技术开发合同的责任风险、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技术转让合同的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第一节 技术合同概述 一、技术合同的含义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确立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而达成的协议。它是技术成果商品化和社会化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技术这一典型非物质形态的商品进入交换市场的法律形式,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二、技术合同的特征 (一)技术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技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且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互为对价。因此,技术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二)技术合同以技术成果和技术秘密为对象 (三)技术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概述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含义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而达成的协议。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特征 1.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物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2.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 3.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担风险 二、委托开发合同的效力 (一)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2.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宜。 3.按期接收研究开发成果。 (二)研究开发人的义务 1.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三、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 (一)合作开发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 2.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3.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四、技术开发合同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 1.依照《合同法》第339条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依照《合同法》第340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3.依照《合同法》第341条的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一、技术转让合同概述 (一)技术转让合同的含义 依照《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的分类 按照国家对转让当事人的管辖不同,技术转让合同可以分为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与国内技术转让合同; 按照当事人双方是否将转让对象商品化,可以将技术转让合同分为有偿技术转让合同与无偿技术转让合同; 按照转让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技术转让合同分为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征 1.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有的、特定的和权利化的技术成果。 2.技术转让合同中转让的权利只能是财产权,而不能是人格权。 3.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的实质是技术权益的实现。 二、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技术转让合同的一般效力 1.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按照约定转让技术。 2.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的义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此外,受让人应当依约支付使用费,并且未经让与人同意不得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 (二)技术转让合同的特殊效力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 (1)许可人的义务 (2)被许可人的义务 2.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又称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转让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 一、技术咨询合同 (一)技术咨询合同的含义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二)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 1.技术咨询合同具有自己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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