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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合同法 教学课件.ppt

发布:2018-01-23约3.49千字共2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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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比较 于甜 孟欣 刘磊 马荣 樊婧 王蕊 2009.04.08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又译为“先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特有的制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肯定明确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制度。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预期违约的类型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默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其自身行为或某些客观情况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都是在双务合同中运用的一项法律制度;都是为善意签约人提供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措施,二者从宏观意义上看都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相似之处 不抗安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分别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保护应先履行一方在对方有违约之虞的情况下的两种制度。由于确立的初衷相同,因此存在很多相似之处:    1.时间上的相似性,而这都只适用于正在履行的合同关系中。   2.性质上的相似性,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都是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赋予一方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3.两者都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或者行为的判断。 4.两者在一定条件下权利人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明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明示预期违约制度主要是涉及不安抗辩制度所不能包容的内容,即不安抗辩的适用条件之一是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 明示预期违约则是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默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很相似,两种的调整范围有交叉之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是在订约之后至履行期届满之前这段时间内,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届时不会或不能履约的危险,而后者并无明确表示;两者都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对方做出履约的充分保证。 两者也有以下重大区别: (1)前提条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默示预期违约无此前提。?   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相反,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仅仅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则不会发生不安抗辩权的余地。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且是具有确切证据;而预期违约不限于此,明示的预期违约非常好理解,对于默示预期违约其所依据的情况主要有: 一、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 二、商业信用不佳,有不能履约的危险;    三、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之危险。    (4)法律救济方法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对待给付,但若对方不提供履约保证,债权人可否解除合同,法律没有规定。 默示预期违约则规定在对方不提供履约保证时,债权人可选择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同时也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5)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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