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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 教学课件.ppt

发布:2018-01-23约1.71千字共1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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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组员:吴拉尔斯 汤琪 于洋 杨坤 朱擎华 马思谦 古丽米热 吐热尼萨 阿布都热义木 案情回顾 原告:许广义 (A) 被告:胡奎明(B)、顾蕙芳(C),原系夫妻 第三人:胡佳(D),系两被告之子 案由: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1996年3月16日 A 给B、C借款6万元,约定两年还,但到期时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B在1999年8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 。1999年10月25日,原告持借条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还款。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但被告仍未还款。 2000年11月15日,原告以两被告在与原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后,于1999年2月将房产赠与儿子D,是为了逃避债务,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为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 被告答辩称:原告早在1999年10月13日通过查房产档案就得知了赠与事实,但直至2000年11月15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的法定期限,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第三人D同意被告的诉讼主张。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1999年1月15日向房管部门申请将其房屋赠与儿子即第三人D。D于同年2月23日取得房产证。原告于同年10月13日通过查房产档案得知了该事实。2000年11月15日,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因两被告的行为符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的要件,故本案不应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的规定,所以认为: 两被告向第三人的赠与行为无效。 我们的观点 支持法院的判决 本案争论焦点 合同法52条(合同无效法定情形) VS 合同法74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支持的理由 1、民法通则58条第7项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条的规定 3、 合同法52条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条的规定: 130.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合同法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是指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非法的目的,或其所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 在本案中被告将房产赠与儿子D,表面上是合法的,而此做法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所以这种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为何不用撤销权(合同法74条) 1、合同法撤销权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 2、它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主。 3、行使撤销权不应成为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民事行为无效时的障碍。 所以,我们认为当这些法条竞合时应该用有利于债权人能实现债权的法条。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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