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自然 利主体的类型化-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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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自然 利主体的类型化-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人与环境存在着紧密联系①,环境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提供了基本条件与物质基础,人无法 环境而生存②。人类的生存环境在工业化过程中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这对人保持身心健康与提高生活品质造成了极大阻碍。③在当前大力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的趋势下,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逐渐提高,更加迫切地要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满足精神需要、维护自身的精神利益。自然人是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对其进行类型化探讨,明晰权利主体范围,这既是对保护良好生存环境的重视,又是对维护人的环境性精神利益的价值理念的彰显,符合损害赔偿的法律价值追求。 一、探讨缘由 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中蕴藏着巨大的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相对环境中的物质利益而言,人们对非物质利益即精神利益有更为直观的感受,这一利益的获取对人们生活品质的提高有更为直接的影响。每个人都有获得良好生存环境的权利,保护环境中的精神利益,能使人们的精神世界免受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危害,使人们得以从良好的生存环境中获到更大的精神满足,提供幸福生活的必要精神条件。自然人有在环境中获得精神满足的需要,环境污染和破坏会导致环境中的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自然人享有获得良好生存环境的权利将难以实现,遭受精神痛苦或生活乐趣的丧失便可想而知,因此自然人是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同时,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具有某些人格利益,如名誉、信用等,但它们不具有享受精神利益和感知精神痛苦的能力,环境污染和破坏也无法侵害其人格利益,无法导致其精神利益的减损,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另外,国家并不享有精神利益,也无法感知精神痛苦,在环境侵权中遭受精神损害的只能是某国公民,而不是国家,公众的环境权益遭受侵害可通过公民代表诉讼或社会团体代表诉讼行使权利,当然国家也有责任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但不能因为公民代表诉讼或社会团体代表诉讼在现阶段尚不发达就赋予国家权利主体地位。因此,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一般而言,受害人即是赔偿权利主体,但在例外情形下也可能是与其有关的第三人,如赔偿权利人已 即无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此时应由其非直接遭受侵害的近亲属代为行使;再如,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其抚养之人被抚养之权利亦受损害,亦应成为赔偿权利主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④,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范围仅界定为自然人,包括监护人、死者近亲属、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人,赔偿权利人的近亲属在其 后具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未赋予第三人及一些特殊人群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时,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未直接对因环境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加以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更未涉及环境侵权,这就导致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存在无法可依的状况,这实在难以应对当前频发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此外,并非任何自然人在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中所面临的情况都是一致的,其中存在一些特殊群体,他们由于某些原因而在法律价值判断上需加以特别探讨,法律应否赋予他们赔偿权利主体地位?如何根据他们的特殊情况进行保护?这是争论的焦点所在。因此,探讨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自然 利主体的类型化在理论和实务中至关重要,这将有利于环境保护法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人们更好地享有环境中蕴涵的精神利益、更好地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环境侵权是指因人的行为而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进而损害他人和社会公众的财产权、人身权及环境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 ⑤在环境中蕴涵着精神利益,即环境性精神利益,这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环境性精神利益是人在良好生存环境中获得的身心健康、精神愉悦、生活安宁舒适等精神利益的总和,是人基于精神需求而对环境所享有的利益,能保障人的精神世界免受环境污染和破坏带来的损害。环境污染和破坏可能损害自然人的环境性精神利益,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减损,因此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就可能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生产生活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侵害人的环境利益,使受害人因此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减损,加害人应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是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重要内容,是指在环境侵权中受到精神损害、依法有权就所受损害向加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主体。 本文探讨自然人而非 主体的类型化,是因为自然人概念的内涵比公民更为广泛,确定自然人的权利主体地位能更全面地维护人的环境性精神利益。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是与法人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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