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路域管理工作规范-201403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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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域管理工作规范1 目的 有效履行公路保护职责,规范公路、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改善公路交通行车环境,保证公路畅通、迅捷、安全、舒适通行。 范围 适用于文成路政管辖范围内的普通列养公路的路域管理工作。新、改(扩)建公路项目可以此为参照。3 职责3.1 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1)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2)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3)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4)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5)管理公路施工秩序;(6)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7)实施公路路政巡查;(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3.2 文成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做好辖区内路域管理的落实工作。4 工作规范4.1 工作范围和依据4.1.1 公路是指联接城市之间、乡村之间、工矿基地之间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可的道路,包括沿线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条)4.1.2 范围是指公路(桥梁、遂道)路面、路肩、边沟、边坡、公路附属设施、公路用地,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空间环境。4.1.2.1 公路用地: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供公路修筑路基和排水系统,设置防护设施和服务设施,以及供公路修筑和养护取土、弃土、路侧绿化等使用的土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4.1.2.2 公路附属设施: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4.1.2.3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公路两侧一定的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原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需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的,应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上述一定区域被称作公路建筑控制区。(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4.1.2.4 公路净空:是为保证道路上各种车辆、人群的正常通行与安全,在一定的高度和宽度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障碍物侵入的空间界线。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第2.0.7条第4款要求,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00米,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米。4.2 【管理方法及要求】公路路域管理遵循以防为主、以治为辅、依法管理、综合管理原则,实现公路交通行车环境畅、安、洁、美、优的管理目标。4.2.1 公路路面管控有效,秩序良好,影响行车安全的障碍物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4.2.1.1 无非标、堆积物、占道经营、打谷晒场、占道堆场作业、损坏公路和附属设施现象,以及其它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障碍。4.2.1.2 无新增低于公路净空高度的跨越设施。无非法超限运输车辆、履带车、铁轮车,以及类似可能损害路面的其它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4.2.1.3 路面、桥梁、遂道、涵洞无功能性破损,标志标线设置适当、正确、完整、醒目、规范,护栏、护网、警示标柱等交通安全良好。4.2.2 公路用地界面清晰,路产保护有效,路权维护有力。4.2.2.1 无堆放物品、摆摊设点、边坡种植、非公路设施建(构)筑物。4.2.2.2 无违法非标、搭接、穿越、埋设管线,无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种废弃物。4.2.2.3 无开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和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4.2.2.4 无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布设等施工作业,无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管线。4.2.2.5 无利用公路桥孔隐蔽部位堆放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4.2.3 公路建筑控制区界面清晰,街道化及建(构)筑物得到有效控制。4.2.3.1 无新增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无未经许可擅自扩建,已有违法建(构)筑物得到妥善处理。无未经许可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埋设现象。4.2.3.2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边界最小间距满足不少于200米规定。4.2.3.3 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高路堤等特殊路段两侧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周围100米,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内,无挖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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