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行政建设制度(一).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行政建设制度(一)
一、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二、内部监察工作暂行条例
三、执法公示制度
四、信访实施细则
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我局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执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循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贯彻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建立职责明确、关系协调、人员精干、管理科学的执法队伍和权责一致、程序清晰、运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二)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执行的原则;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和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5、坚持以教育、整改为主的原则。
二、行政执法职责分工
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确保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的工作职责,我局具有对全市行政区划内环境监管的行政执法职能。
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全市环境污染处置行政执法工作。
环境污染管理科负责全市相关企业的污染源控制行政执法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科(自然生态保护科)负责全市“三同时”建设、自然生态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
局办公室是我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全局的行政执法,组织实施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行政执法。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制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二)制定和管理规范性行政执法文书;
(三)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和培训行政执法人员;
(四)申领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五)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执行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六)组织执法经验交流,研究执法中的问题;
(七)接受和处理管理相对人因行政执法而进行的投诉、举报;
(八)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见第七部分);
(九) 对管理相对人因市环保局机关或委托的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负责应诉或安排由相关科室应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交办有关行政执法的其它事项。
四、行政执法执行机构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是我局的行政执法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具体行政执法制度;
(二)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教育工作;
(三)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或局行政授权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履行应尽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提高执法水平;
(五)调查处理行政违法案件;
(六)配合、协助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七)罚没收入依法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严禁挪作他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局行政赋予的其它职责。
各执行机构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以及实施其它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不当行政执法行为造成管理相对人损害而引起行政赔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执行机构不能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或者严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多次违法实施行政执法坚持不改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行政执法权,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
各行政执法执行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日常管理,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建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执法队伍。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在岗人员;
2、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3、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经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合格;
5、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二)下列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1、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