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反担保合同-个人房产抵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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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岛 担 保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抵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2012 年 委抵 字第133—2 号
(个人房产抵押)
抵押人: 林翠红 (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
抵押权人: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
住所: 青岛市深圳路222号国际金融广场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 邢路正
鉴于:
1.乙方为确保 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 交通银行 (以下简称“债权人”)签订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号为2012—海诺—流贷01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2—海诺—保01以下称保证合同)。
2.甲方愿意以位于 安居苑2号楼西单元3层西户的房产,面积91.01平米,权证字号 青房地权平房私字第15846号 (认定价值 46万元 , 抵押价值为 46 万元,提供担保的债权额为 贰仟 万元),设定抵押为乙方提供反担保。
据此,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一条 甲方在本合同中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方具备担保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担保,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均是真实、完整的;
3、甲方在做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时,具有充分的担保能力并且在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没有任何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诉讼或仲裁;
4、甲方已充分了解主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的条款以及合同各方主体的现状,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5、如因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乙方代偿的,甲方保证自收到乙方发出的追偿通知后 3个工作日内,即无条件向乙方承担反担保责任;
6、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担保范围提前向乙方承担反担保责任,并不以债务履行期未满为由提出抗辩;
7、甲方自愿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并放弃对质押等其他形式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
8、抵押物上的租赁情况说明:
□抵押物上不存在租赁关系,甲方承诺在抵押期间对外出租抵押物,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有权主张出租合同无效。
□抵押物上存在租赁关系,承租人 ,租赁期限 ,租金收取方式 。甲方承诺,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自愿将租赁合同下的租金收取权转移给乙方,作为向乙方承担反担保责任的方式之一。
9、甲方承诺除本合同项下抵押的房产外,甲方及共同居住人还有第二住所。其位置位于 (房产证号: ),权利所有人: 。我们保证该第二住所系我们合法所有或经第三权利人书面同意居住,享有合法居住权,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一旦因无法偿还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相关债权,甲方保证在收到贵中心书面通知之日起 7 日内,本人及其他共同居住人即搬往第二住所,承诺不会以任何理由影响乙方抵押权的实现。
10、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地役权、优先权等其他限制物权的权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可主张权利的情况或其他权属争议。
第二章 担保范围
第二条 主合同情况:
主合同名称:《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2012—海诺—流贷01 ;金额(大写): 贰仟万元 ;履行期限 壹年 ;(具体期限以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为准)。
第三条 乙方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情况:
乙方应债务人的申请,同意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上述主合同提供人民币(大写) 贰仟万 元的保证担保(保证条款详见保证合同。)
第四条 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1、乙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的保证债权及乙方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乙方代偿后至甲方实际承担反担保责任期间由于乙方实际垫付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所造成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及其他损失;
3、乙方行使追偿权(包括向债务人追偿和向甲方追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手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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