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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反担保合同(抵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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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借字2013第0217号附件 房产抵押反担保合同 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房产抵押反担保合同 甲方:(抵押权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公 司 地 址: 法 人 代 表: 身份证号: 乙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 鉴于出借人 与借款人 和担保人黄山市通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 : 借字 第 号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甲方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在此,乙方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现与甲方签订以甲方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抵押反担保合同。 第一条:乙方的保证及声明: 1.1乙方是本合同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地、合法的所有权者或国家法定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合同的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已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有权没有瑕疵作出以上说明。 1.3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等,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1.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可以设定抵押。 1.5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出租有关事宜书面告知甲方。 1.6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若签合同前已作部分抵押,乙方保证将该事以书面告知甲方。 1.7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陈述不实或重大遗漏,导致抵押无效、抵押不足值等情形,致使甲方权利受损害的,乙方愿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1.8乙方保证其合法拥有对抵押物设置抵押的权利,且没有与任何第三人发生争议。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其签署和履行的其他任何合同均无抵触。 1.9乙方谨此承诺,若其发生在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就业状况(或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保证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甲方按照原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乙方。 2.0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2.1乙方谨此确认,其已经认真审阅、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二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本抵押反担保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乙方应承担的的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出借人、担保人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的处置费、过户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和《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管理费等其它费用,包括甲方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本抵押反担保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乙方对由于借款人违约,甲方代偿后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债务承担全额担保。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3.2 、在乙方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甲方有权向任何一个反担保人全额追偿本息及由于借款人违约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也可追偿部分本息及由于乙方违约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3.3.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主合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甲方仍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返还约定的授信本息及其他有关款项。在上述情况下,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借款人对主合同债务人的还款责任仍应按本合同载明的条件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抵押物 4.1、抵押物的详细情况,见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 4.2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的价值的约定,不能作为乙方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价格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抵押权的如何限制,其处分抵押物价格由双方协商一致或公开拍卖。 4.3、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 4.3.1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乙方保管,乙方及其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检查。 4.3.2 抵押期间,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因恢复抵押物原状或设定新增的担保所花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采取以上措施的,乙方应在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甲方可以就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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