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6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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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分析 案例一:信用证未规定可否转船,怎么理解? 我向坦桑尼亚出口一批货物,目的港为坦噶。国外来证未规定可否转船,而实际上从新港至坦噶无直达船。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国外改证,加上允许转船字样? 案例二:分批交货,信用证到期怎么办? 我与加拿大商人成交初级产品一批,计5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我先后运出两批合计15000 余元,均安全收汇,但到待装最后一批时,信用证已到期。问在这种情况下装还是不装? 案例三:装运期可否随着 信用证有效期的延长而顺延? 仍就上题而言,假如对方只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做了延长,问是否可以发货装船? 案例四: 某年我与伊朗一中间商成交尼龙线108600磅,合同规定4月底以前开证, 5月装船。该商品因是以销定产,我便立即让有关工厂安排生产,以免耽误船期。但到4月底未见来证,经一再催问,对方始回答须更改规格后方能开证。这时大部分货已备妥,无法更换。问我应该如何处理并吸取什么教训? 案例五: 有一加拿大商人 欲以每吨500加元,CIF魁北克购我商品,12月装船,即期信用证付款,问对此条件应如何考虑并应如何答复? 案例六: 案例七:托收方式下以假单据骗取货物案 我向加拿大某公司出口钢材一批,价值数十万加元,付款方式为即期D/P托收。货物须经香港转船而由某船公司出具转船联运提单。货到后因原进口公司倒闭,先后8批货物全被另一家公司以伪造提单将货物取走,待我正式提单及其他单据寄达国外后已无人赎单付款,委托国外银行凭提单提货时也提货不着,经向船公司交涉,船公司以他是第一承运人为理由进行推诿。问船公司的说法能否成立? 案例八:装运条款规定不当的案例 CIF或(CFR)出口合同中,下列装运条款是否正确? (1)运输方式:海上运输。 (2)装运期:限3月31日装船。 (3)自天津新港至伦敦装太古船公司所属船舶,并须附有英国劳合氏船级社证明。 (4)目的港:欧洲主要港口。 案例一: 评析: 不必改证。信用证只要没有禁止转船字样,即视为允许转船,但应出具全程运输单据。 案例二: 评析: 不能装。必须要求对方展证,而且不能一面要求对方展证,一面装运,应该待对方展证后没有问题才能发货。否则,将影响安全收汇。 案例三: 评析:仍不能发货装船,因据惯例,装运期并不随着信用证有效期的延长而顺延。所以,要让对方在展证时将装运期一同延展。 案例四: 评析: 对方没有如期开证,属违约行为,我理应向对方索赔。但从中我们也应吸取教训,对于以销定产的商品,为防止对方毁约,一般应等信用证开到后才能安排生产,如恐备货不及,装运期可订得稍远一些,而且信用证的有效期与装船期之间的间隔时间要订得稍长一些,这样才有回旋余地。 案例五: 评析: 魁北克在加之东岸,属季节 封冻港口,对12月装船的条件实难接受,且魁北克属于加之OCP地区,故我最好的办法是让对方改报CIF温哥 华OCP魁北克,然后再视其反应而定。 案例六: 评析: 不行。从合同规定看,是要求4、5、6月每月各装200箱,这叫定期定量分批装运。在定期定量规定下,卖方应严格按规定来。UCP规定:“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不同期限内分期付款及/或分期装运,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的期限付款及/或装运,则信用证对于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 案例七: 评析: 船公司的说法难以成立,如货物在二程船上发生灭失或损坏,则第一承运人可不负直接责任,现在是货物既已安全到达目的港,则与二程船无关,所以第一承运人难辞其咎,理应负责赔偿。 案例八: 评析: (1 )应具体说明是班轮运输还是租船 运输。 (2)不能把装运期限于某一天,因这一天船、货、港很难衔接。 (3)不能限定装运某一家轮船公司的船舶,也不能要求提供外国船级社出具的有关装货船只的船级证明,因这些限定不利于出口方租船订舱。 (4)目的港要具体,不能笼统规定,因为不好确定运费,影响报价。 * * 我向科威特出 口茶叶600箱,合同 与信用证上均规定“从4月开始每月装200箱”。如我4月装200箱,5月不装,6月装200箱,7月装200箱,是否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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