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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第五章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ppt

发布:2017-11-26约5.76千字共3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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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 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 第三节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第四节 旅行社的经营 第四节 旅行社的经营 第四节 旅行社的经营 第四节 旅行社的经营 第四节 旅行社的经营 第四节 旅行社的经营 第五节 旅行社的监督检查 第五节 旅行社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 旅行社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 旅行社权利和义务 第六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六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六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六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六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案例 案例 第六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案例 案例 案例 第六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七节 法律责任 第七节 法律责任 第七节 法律责任 第七节 法律责任 * 第5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运城学院经济管理系 运城学院经济管理系 1、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一、旅行社的概念 ?travel service 出境旅游业务 二、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 国内及入境旅游业务 运城学院经济管理系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一、旅行社设立的条件 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二、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条件 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运城学院经济管理系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三、对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四、旅行社的变更及其管理 准许或默认以自身名义 准许承包挂靠 属于转让、出租或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运城学院经济管理系 手续 一、旅行社分社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二、旅行社服务网点 手续 不受地域限制 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 不具备法人资格 运城学院经济管理系 (一)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一、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规则 (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三)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四)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运城学院经济管理系 (一)对导游和领队的管理 二、旅行社的经营管理 1、旅行社聘用导游、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2、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3、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运城学院经济管理系 (一)对导游和领队的管理 二、旅行社的经营管理 4、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和领队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3)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运城学院经济管理系 (一)对导游和领队的管理 二、旅行社的经营管理 5、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运城学院经济管理系 (二)业务委托管理 二、旅行社的经营管理 1、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运城学院经济管理系 (二)业务委托管理 二、旅行社的经营管理 3、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4、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相关业务管理 运城学院经济管理系 一、监督机构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二、投诉管理 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四、监督管理的要求 运城学院经济管理系 一、旅行社及其委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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