镍铁冶炼渣回收利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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镍铁冶炼渣回收利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镍铁冶炼渣回收利用的一般要求、资源化利用量评价指标、有价金属回收、建筑材料、
微晶玻璃、其他、安全环保。
本文件适用于镍铁冶炼渣的回收利用,其他冶炼渣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6763 建筑材料产品及建材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控制要求
GB/T 11835 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45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8046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25975 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镍铁冶炼渣 nickel iron smelting slag
冶炼镍铁合金产生的固体废渣。
4 一般要求
4.1 镍铁冶炼渣资源化利用应符合国家现行环保相关规定和相关行业的技术标准要求。
4.2 镍铁冶炼渣资源化的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3 根据镍铁冶炼渣的种类和特点,合理利用,提高镍铁冶炼渣资源化利用率,相关技术选择应遵循“资
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且不产生二次污染和污染物转移。
2
4.4 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镍铁冶炼渣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装备,推动镍铁冶炼渣资源化利用技术创新与
集成,探索环境友好型镍铁冶炼渣资源化利用发展模式。
4.5 镍铁冶炼渣资源化加工场地应选择远离人群聚居地、饮用水源、河流湖泊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
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6 生产建筑材料的镍铁冶炼渣中放射性物质应符合GB 6566和GB 6763 的规定。
4.7 镍铁冶炼渣的显热宜回收利用。
5 资源化利用量评价指标
5.1 资源化利用量
一定时期内利用镍铁冶炼渣的总量,单位为吨 (t)。
用于评价资源化利用镍铁冶炼渣的规模。
5.2 年度资源化利用率
年利用镍铁冶炼渣与年产生镍铁冶炼渣之比,按式 (1)计算:
A
U y 100 (1)
A
c
式中:
年度资源化利用率,单位为百分比 ( );
U—— %
——当年镍铁冶炼渣利用量,单位为吨 ();t
A
y
——当年镍铁冶炼渣产生量,单位为吨 (t)。
A
c
5.3 年度利用量增减率
年度利用量与上年度利用量之差同上年度利用量之比,按式 (2)计算:
A A
U y y 100 (2)
A
y
式中:
U——年度利用量增加率,单位为百分比 (%);
A ——上年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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