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院与管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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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院与管辖 第一节 法院的组织及职权 第二节 主管 第三节 管辖概述 第四节 级别管辖 第五节 地域管辖 第六节 裁定管辖 第七节 管辖权异议 第一节 法院的组织及职权 一、最高人民法院 职权有:①审判工作;②司法解释工作;③司法行政 管理工作。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1.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 3.基层人民法院。 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 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 院长任免。 三、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 第二节 主管 一、主管的概念 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理 一定范围内民商事纠纷的权限,亦即确定人民法院 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商事纠纷的 分工。 二、主管的意义 1.有利于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司 其职,各尽其责。 2.可以使当事人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请求主管机 关或团体保护其合法权益。 3.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起诉和立案,也有利于 防止和纠正某些法院自定立案标准。 三、主管的范围 1.主体条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内容条件: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民商事 纠纷; 3.程序条件:只有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才适 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 四、法院主管和其他组织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处理原则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1.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经调解或虽 经调解但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 反悔的,当事人可以人民法院起诉。 2.法院主管与仲裁机构仲裁:①与民商事仲裁:或 裁或审;②与劳动争议仲裁:一般实行先裁后讼。 3.法院主管与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 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1.管辖,是确定人民法院系统内同级人民法院或者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 权限。 2.意义: (1)有利于各个法院明确自己的管辖范围,正确 行使审判权,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 (2)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及时起诉,避免因 管辖不明使当事人投诉无门,到处奔波,费时耗 资,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 (3)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4)有利于发挥各级、各地人民法院的积极性。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1.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3.便于人民法院裁判的执行。 4.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 事权益。 5.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三、管辖的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第四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 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 限。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影响的大小。 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的 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 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本辖区 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①在全国 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 件。 第五节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 属关系确定的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 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 限。 二、地域管辖的种类 (一)一般地域管辖及其例外规定 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受诉法院,“原告 就被告” 1.对公民的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 地。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般地域管辖:主要办事机构 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3.对共同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各个被告住所地、经 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该项诉讼都有管辖权。 4.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 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 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 的。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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