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讲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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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赔偿额的计算 商誉毁损的构成不以受害人利益损失实际发生为条件,但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却须以此为前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侵犯商誉权行为的赔偿额计算在具体案例中是个难题。 “侵权期间”怎么界定?侵权行为结束后,受害人被诋毁的形象很可能仍留在客户头脑中。 “因果关系”: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社会消费观念的影响、经营管理的失误等影响。 “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可能微不足道,或者有时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 (十一)串通勾结招投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2、商业贿赂行为与贿赂罪 (1)与一般贿赂罪的区别 主体差别。 行贿的目的不同; 侵害的客体。一般贿赂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廉洁制度;而商业贿赂行为的是社会市场经济秩序。 法律规范和制裁重点不同。商业贿赂行为中行贿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的重点;而《刑法》对受贿人的制裁远远重于行贿人,行贿人通常可能因指正受贿人而被免于刑事处罚。 (2)与商业贿赂罪的区别 商业贿赂罪在刑法上称为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罪,包括“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一般而言,商业贿赂罪就是那些“数额较大”、后果严重的商业贿赂行为。“数额较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为5000-20000元人民币为起点。 另外,不同一点在于:单位既可以为商业行贿行为主体,也可以是商业受贿行为的主体;但是,刑法上,单位只是商业行贿罪的主体,而不是商业受贿罪的主体。 3、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①回扣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 非法回扣与合法的折扣、佣金最本质的差异在于:行为人所给付或退还的财物是“帐外暗中”还是“明示入账”。 注意: (1)不是所有的“回扣”都是商业贿赂;折扣和佣金不如实入账也是商业贿赂。 (2)是否任何“明示入账”的回扣、折扣行为都是合法呢? 为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不顾市场销售环境,不计成本和利润而进行的一种低价销售行为,为限制竞争行为。 ②附赠式商业贿赂 《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其个人附赠现金或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如:2000年4月,扬州市五台山医院在于广州瑞建医院的药品买卖交易中因公开接收价值36万元的别克汽车赠品,被扬州市工商局认定为商业受贿予以没收。 认定:(1)接受一方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2)附赠的金钱或物品价值的大小。 (五)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真实、明确的答复。” 《广告法》:“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1、此类行为包括两类行为 (1)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2)其他虚假宣传行为 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的演示、说明、解释或者其他文字标注 利用大众传媒所作的宣传报道 通过产品鉴定会、座谈会、庆典等公共场合所作的商品介绍和宣传。 指使他人冒充顾客进行销售诱导 不仅指固定的营业场所,也包括临时性举办的展览会、展销会、订货会等。 如:“软广告” 2、为什么强调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 虚假宣传: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一致,如将国产商品宣传为进口商品。 引人误解的宣传:就一般的社会公众的合理判断而言,宣传的内容会使接受宣传的人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被宣传的商品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言外之意是否意味着还存在着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比如有人声称所卖的花是世界上最美的花,出售的裤子是无敌的,声称其全自动洗衣机是独一无二的。 只要不致于使消费者陷于错误购买决定之虞,均不应认为是不正当竞争。 广告理论的“合理夸张”。 虚假广告宣传 1、广告准则 内容: 真实——①广告使用数据、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并标明出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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