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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条例-人事处.PDF

发布:2018-10-10约2.57万字共1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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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 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 (暂行)规 定》,结合北京大学医学部现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本着 “坚持标准、全面考核、总量控制、择优晋升、按岗 聘任”的原则,保证评聘工作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于提高队伍素质、有利于优化队伍结构、有利于加 强梯队建设,为中青年业务骨干和学术带头人的成长创造条件。 第三条 坚持学术标准,严格任职条件,保证评聘质量。各级评审组织应注重对申报人思想政治、 师德、学风、医德医风的全面考察,对申报人任职期间的业务成就进行评估,把实际表现和取得的成绩 作为评审的首要条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是依据申报人的学术水平、能力及贡献,并综合考虑学校学科 建设、岗位数量等因素,通过竞争,择优聘任的结果。 第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为基本条件,符合本条例的条件,仅表明申报人具备申报资格,不表 明一定获得聘任。各单位可根据学科发展规划、队伍建设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章 评审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分为校、部、院三级。 第七条 医学部学术委员会承担医学部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下设医学部学科评审组(含授权 设在各院的医学部学科评审组)。 医学部学科评审组由 5~11 人组成,任期一般为三年。换届时,调整人数一般在评委总数的 10%~ 30%之间。 第八条 学院 (医院)学术委员会承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需要,学院 (医 院)学术委员会可下设院级学科评审组。 第九条 各级评审组织的成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认真负责。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成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学、科研系列的评审组织成员原则上应为博士 研究生导师。 第十条 医学部学术委员会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医学部学科评审组及学院 (医院)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审定医学部有权审定的各系 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修改、审定医学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条例。 第十一条 医学部学科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申报材料。 (二)根据申报人申报材料、学院 (医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推荐意见以及必要的答辩,对申报人进 1 行业务考核,对其申报职务的任职资格进行评审。 (三)向医学部学术委员会提出评审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学院 (医院)学术委员会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主要职责 (一)审阅本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材料、单位意见,并通过必要的答辩,对申报人申报职 务的任职资格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推荐意见。 (二)审定有权审定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根据医学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条例,结合本单位情况,审定本单位评审聘任工作的实施 办法。 第十三条 院级学科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阅本单位申报人的申报材料。 (二)根据申报材料、单位意见以及必要的答辩,对申报人申报职务的任职资格进行评审。 (三)向学院 (医院)学术委员会提出评审推荐意见。 第三章 评审聘任程序 第十四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程序 (一)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人,向所在系 (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评审聘任表。 (二)系 (科室)对申报人任现职期间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绩进行考核,并根据岗位、 任务需要和申报人条件提出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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