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遗留问题维修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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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遗留问题维修细则
目的:为了规范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维修,保证工程遗留问题的顺利处理。
适用范围: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物业的所有工程。主要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电气管线和设备、给排水工程、门窗工程、暖通工程、制冷工程、初级装饰和装修工程等。
一、维修处理
工程维修的时间是工程全面移交物业公司时起至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时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严格参照两书约定):
1、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在物业公司完成接管手续后,原开发商与施工方签订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保修通知、监督的权利义务委托给物业公司或保修人员执行,结算的权力由物业公司服务处与地产工程部、监审部共同执行。
2、地产公司负责人或保修人员在接到工程质量报修任务时,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察看,经确认属于工程质量问题并且在施工单位的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及时联系原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原则上无论大小问题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小问题3日内处理完成,大问题15日内处理完成。如遇大型集中交付,问题汇总后,15日内全部处理完成。
3、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如上、下水漏水、暖气漏水或者漏气、动力线路故障等)的紧急情况下维修,如原施工方在接到维修通知后,未立即到达现场开展抢修的,物业公司或保修人员有权在取证之后立即进行抢修。为不使维修责任扩大,在紧急情况下,地产工程部负责人或物业公司有权先行采取必要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方承担。随后应及时告知原施工单位。(注:紧急情况是指如果不处理立即就会造成损失的扩大或造成其它人员财产损害的发生)。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业公司可直接组织人员进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4.1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没有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并且超过规定时限的;
4.2施工单位对同一问题部位维修超过两次的。
二、3、产生维修费用的维修项目必须报地产工程部审批、备案。
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没有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并且超过规定时限超过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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