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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讲义.ppt

发布:2016-10-30约4.26千字共3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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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立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3月8日起实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诉讼概述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证据 六、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 七、税务机关如何出庭应诉 第一节 税务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相关人的起诉,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税务行政诉讼是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特点: 1.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2.原被告具有恒定性。 3.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4.审查合法性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审查原则 (二)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三)不适用调解原则 (四)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五)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 一是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是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第二节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受案范围的概念 指人民法院受理税务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税务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 (二)受案范围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案件 。 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 保行为不服的案件 。 3.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案 件。 4.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 出境行为不服的案件 。 5.对税务机关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案件。 6.对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 7.认为税务机关对要求颁发有关证件的申请 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 8.认为税务机关有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案 件 。 9.认为税务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 件 。 10.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11.对税务机关复议行为不服的案件 。 (三)不属于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税务抽象行政行为 2.税务机关内部具体行政行为 3.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2.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2006年某市A区税务分局稽查人员在对某纳 税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采取账外经营方式偷增值税3000元,于是便责令该单位补缴税款3000元并处以6000元罚款。在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还发现该单位购进劣质商品以次充好销售,于是责令该单位停止销售,销毁劣质商品。该单位对偷税事实认可,但对销毁劣质商品有异议,因此向位于B区的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查明前述情况均属实,将“停止销售,销毁劣质商品”改为责令限期改正。该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讨论问题] (1)本案中的被告是谁?(2)管辖法院是哪个? 第四节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 指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税务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承受原告资格提起诉讼,该提起诉讼的近亲属即为原告;当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时,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原告的特殊性 1.原告只能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2.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不承担举证责任 例外情形 3.撤诉必须获得法院以裁定形式准许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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