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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成因的思考
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成因的思考,以期在探讨应对收入分配差距的措施时加以把握。
收入分配问题近年来一直是个热门话题。在近几年的两会中,我们总能看见收入分配被一次又一次提及。2010年,两会召开前夕,新华网开展了你最关心的话题网络民意调查,分配不公在18个选题中位列第一。收入分配改革从2004年开始启动调研至今,酝酿多年,但仍未出台,有媒体预测说十八大之前将会面世,也有预测说今年年底终将面世。今年3月14日,温总理答中外记者问时说在我任职的最后一年,政府还将要做几件困难的事情,一定要做,努力做好,而不留给后人。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彭森3月28日表示,中央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决心很大,按照领导的要求,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今年要制定出来,逐步推进。
收入分配问题备受关注,一方面是受近些年收入分配差距总体在扩大、直逼警戒线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这个问题关系到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和谐,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问题。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化,直逼警戒线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本文从参与分配生产要素、地理位置因素、政策和体制因素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对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
在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建国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改革,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也在逐步变化。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除了按劳分配这种主要方式和个体劳动所得外,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就会出现凭债券取得利息;随着股份经济的产生,就会出现股份分红;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含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雇佣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以上这些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这时的十三大报告实际上已经承认了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合法性,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是单一的,应该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在分配制度上提出必须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国家依法保护法人和居民的一切合法收入和财产,鼓励城乡居民储蓄和投资,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而在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已将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允许发展为允许和鼓励,并进一步指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又进一步指出确定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样,一方面,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增多,一方面在十五大解决了其他生产要素能不能参与收入分配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了其他生产要素怎样参与收入分配的问题,即按贡献大小参与收入的分配。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把各类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由确立原则上升为健全制度。
经济法之于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价值,对如何完善经济法的建设提出了若干路径选择,以期对和谐社会构建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一、经济法在我国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价值剖析
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民安居乐业,始终是人类追逐的社会理想,也是我国历届政府一直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实现社会和谐,经济和谐是物质基础。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在调整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社会保障关系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对完善企业制度、克服市场和政府调节失灵缺陷以及社会利益再分配方面的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一)重塑和完善企业制度,促进企业规范运作
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正义、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它必然要求公平与效率并重,人们行为更加规范,社会结构更加合理。当前市场主体竞争的不和谐,很大程度是由于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市场管理不力、调控不到位及社会保障滞后等原因造成的。反应在经济法上,正是经济法不完善以及在执行不力或者没有很好地遵守导致的。这也说明了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经济的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应有的作用。现代经济法的发展理念主要表现为注重经济社会环境的综合性发展,着眼于确定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经济法能通过对经济的调节规范人们行为,调整国家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通过规范经济主体,使市场竞争自由有序、经济运行稳定以及社会保障有效,从而实现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动,使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这是经济法现代理念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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