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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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X 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单
年 季度 食品抽样检验
样品名称
标称商标
等级
型号规格
执行标准
生产日期或批号
样品编号
销售单价
进货量
库存量
检验用
样品数量
备份用
样品数量
备份用
样品封存地
被抽检人
营业执照号
食品流通许可证号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移动电话
E-mail
第一联 留检验机构被抽检人所在区域
第一联 留检验机构
( )城区 ( )城乡结合部 ( )乡镇
抽样场所类型
( )商场( )超市( )批发企业( )批发市场
( )集贸市场 ( )食品店 ( ) 其他
标称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检验通知书编号
( ) 工商抽通字第 号
被抽检人(公章):负责人签字:
市场主办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抽样人签字:
抽样单位(公章):
备份样品接收记录:
签收人:
年 月 日
注:1、本工作单由被抽检人协助检验机构抽样工作人员如实填写;
2、被抽检人在食品交易市场内的,被抽检人和市场主办单位均须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
3、本工作单一式五联,第一联留检验机构,第二联留被抽检人,第三联交被抽检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四联交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五联寄样品标称生产企业;
4、进货量以同一食品规格型号或生产批号计。库存量为进货量减去销售量;
5、需要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 )”中打“√”;
6、备份样品由被抽检人保管的,被抽检人须填写备份样品接收记录;备份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的,抽样工作人员应当在备份样品接收记录中注明“带回”字样。
X X X 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单
年 季度 食品抽样检验
样品名称
标称商标
等级
型号规格
执行标准
生产日期或批号
样品编号
销售单价
进货量
库存量
检验用
样品数量
备份用
样品数量
备份用
样品封存地
被抽检人
营业执照号
食品流通许可证号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移动电话
E-mail
第二联 留被抽检人被抽检人所在区域
第二联 留被抽检人
( )城区 ( )城乡结合部 ( )乡镇
抽样场所类型
( )商场( )超市( )批发企业( )批发市场
( )集贸市场 ( )食品店 ( )其他
标称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检验通知书编号
( ) 工商抽通字第 号
被抽检人(公章):负责人签字:
市场主办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抽样人签字:
抽样单位(公章):
备份样品接收记录:
签收人:
年 月 日
注:1、本工作单由被抽检人协助检验机构抽样工作人员如实填写;
2、被抽检人在食品交易市场内的,被抽检人和市场主办单位均须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
3、本工作单一式五联,第一联留检验机构,第二联留被抽检人,第三联交被抽检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四联交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五联寄样品标称生产企业;
4、进货量以同一食品规格型号或生产批号计。库存量为进货量减去销售量;
5、需要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 )”中打“√”;
6、备份样品由被抽检人保管的,被抽检人须填写备份样品接收记录;备份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的,抽样工作人员应当在备份样品接收记录中注明“带回”字样。
X X X 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单
年 季度 食品抽样检验
样品名称
标称商标
等级
型号规格
执行标准
生产日期或批号
样品编号
销售单价
进货量
库存量
检验用
样品数量
备份用
样品数量
备份用
样品封存地
被抽检人
营业执照号
食品流通许可证号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移动电话
E-mail
第三联 交被抽检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抽检人所在区域
第三联 交被抽检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 )城区 ( )城乡结合部 ( )乡镇
抽样场所类型
( )商场( )超市( )批发企业( )批发市场
( )集贸市场 ( )食品店 ( )其他
标称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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