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与地下水调查修复总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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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调查与地下水调查修复治理技术
导则总结
一、 适用范围
1. 本标准规定了场地环境监测、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开展污染
场地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的原则、程序、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
2. 本标准适用于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方案的制定,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
风险控制值的确定,以及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程验收、回顾性评估过程的环境监测。为
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3. 本标准不适用于场地放射性及致疾病性生物污染监测
二、 规范性引用文件
HJ25.1-2014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25.2-2014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25.-2014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25.4-2014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GB0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T 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T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HJ/T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91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194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2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HJ682-2014 《污染场地术语》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关于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土壤环境治理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三、 定义和术语
1. 场地:某一块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
2. 污染场地:对潜在污染场地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确认污染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
险水平的场地,又称污染地块。
3. 潜在污染场地:因从事生产、经营、处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潜在危险废物,以及
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造成污染,且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构成潜在风险的场地。
4. 场地环境调查:采用系统的调查方法,确定场地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
5. 敏感目标:指污染场地周围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引用水源保护区以及重要公共
场所等。
6. 土壤:由矿物质、有机质、水、空气、及生物有机体组成的地球陆地表面的疏松层。
7. 关注污染物:根据场地污染物特征和场地利益相关方意见,确定需要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污染物。
8. 土壤混合样:指飙车或同层土壤经混合均匀后的土壤样品,组成混合样的采样点数应为5-20个。
9. 暴露路径:污染物从污染源经由各种途径到达暴露受体的路线。
10. 暴露途径:场地土壤和浅层地下水中污染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对人群的主要暴露途径,评估污
染物对人体健康的致癌风险或危害水平。
11. 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估:在场地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分析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对人群的主
要暴露途径,评估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挚爱风险或危害水平。
12. 致癌风险:人群暴露于致癌效应污染物,诱发致癌性疾病和损伤的概率。
13. 危害商:污染物每日摄入量与参考剂量的比值,用于表征人体经单一途径暴露于非致癌污染物而受
到的危害水平。
14. 多害指数:人群经多种途径暴露于单一污染物的危害商之和,用于表征人体暴露于非致癌污染物受
到危害的水平。
15. 可接受风险水平:对暴露人群不会产生不良或有害健康效应的风险水平,包括致癌物的可接受致癌
风险水平和非致癌物的可接受危害商。
16. 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根据标准规定的用地方式、包括情景和可接受风险水平,采用标准规定
的风险评估方法和场地调查获得的相关数据,计算获得的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限值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
浓度限值。
17. 土壤修复: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的方法固定、转移、吸收、降解或者转化场地土壤中的污染物,
使其含量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物质的过程。
18. 场地修复目标:由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的目标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受体不产生直接或
潜在危害,或不具有环境风险的污染修复终点。
19. 修复可行性研究:从技术、条件、成本效益等方面对可供选择的修复技术进行评估和论证,提出技
术可行、经济可行的修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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