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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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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部分案例选编 《国际结算》课程组 国际多边结算案例 案情 某月某日德国居民通过德国德意志银行对外发生如下经济交易: (1)德国商人甲从沙特阿拉伯进口石油支付US$200000000; (2)德国商人乙对英国出口汽车收入US (3)德国商人丙从美国购买农产品支付US (4)德意志银行贷给新加坡崇桥银行三年期信贷US (5)德国商人丁汇给其瑞士子公司US$100000000. 问题 如何通过多边结算完成支付? 分析 以上交易涉及六个国家,如实行双边结算,至少有五次的资金调拨和清算。如德意志银行在纽约花旗银行开立一个美元账户,则所有对这些国家的债权、债务可以集中在账户上相互冲抵,如下所示: [德意志银行] 借方(付方) 贷方(收方) (1) US$200000000 (2) US(3) US(4) US(5) US$100000000 以上可以看出,德国因对外经济联系而与不同国家发生的债权、债务可以通过商业银行的账户变动,使其大部分得到抵消,剩下需要结算的仅是一个差额。实际上,即使这个差额也并不需要每月底或每年底进行结算。因为在商业银行之间一般都相互提供透支额度,只要不超过这个额度就无需清偿。由此可见,多边结算减少了资金调拨和结算的手续。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多的使用多边结算方式。 票据案例——票据的无因性 案情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购进2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水泥运抵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签发一张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为收款人的,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个月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从吉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木材一批,总价款45万5千元。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就把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有限责任公司,余下的4万5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 后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00吨水泥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 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拒绝付款。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特征之一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虽然需要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才能成立,但是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两者各自独立。票据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在所不问。 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理由,对善意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对于票据的无因性有两种理解: 一是认为只要票据行为已经具备法定要件,纵使票据行为有瑕疵,票据关系依然有效。此意见是从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出发,来理解无因性。票据制度发达国家常常采用此意见。 另一种意见认为,票据关系只有在合法成立以后,才能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如果当事人是以欺诈、盗窃、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此意见是从票据活动的合法性理解无因性的。我国采用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本案中,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水泥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水泥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 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水泥不合格为由来对抗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付款。 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赔偿损失。案情年5月6日,韦金华携带以自己为收款人的中国工商银行四川001403号150万元银行汇票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304100号50万元汇票各一张到坪南市,计划购买货物。 次日,韦金华委托石头城酒店业务员陈建到石头城酒店开立临时帐户的坪南市信用社办理两章汇票的有关手续,将汇票暂时存在该处。 该社的业务员张新利对银行汇票进行核对后,陈建将韦金华身份证交给张新利,由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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