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风险的保转险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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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风险的保险转移
第一节 保险及其适用性
一、保险的概念
1、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是集合同类风险单位以分摊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其手段是集合大量同类风险单位;作用是损失的分摊;目的是补偿损失以确保经济生活安定。
体现两个方面的经济关系:
(1)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
(2)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体现的是国民收入的一种再分配关系。
2、从法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反映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它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经济单位通过参加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确定的小额支出代替经济中的不确定性。
二、保险产生的条件(要素4条)
1、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这种风险事故具有偶然性,表现在:
(1)风险事故发生与否不确定;
(2)发生的时间不确定;
(3)发生的结果不确定。
特定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
2、补偿损失,安定生活。这是保险的目的。对于具体保险合同,以损失补偿为主要功能,对整个保险业,以安定经济生活为最终目标。
3、集合众多的风险单位。集合的方法有二种:
(1)直接集合。面临同样风险的经济单位,建立互助团体,基本精神是“一人为众,众人为一” 。形式如互助团体,相互保险。
(2)间接集合:由第三方作为保险经营主体,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4、保费负担,公平合理。保费必须与所转移的风险相一致(商品交换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保险金额高,保费高;
(2)损失率高,保费高;
(3)保费的计算,要将同类风险因素进行组合,因为不存在完全相同的风险。
三、保险的积极作用
1、补偿风险损失,保障经济生活安定;
2、减少不确定性,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3、为社会提供长期资本来源;
4、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四、保险的消极影响
1、保险经营费用的发生。即保险“组织费用”包括损失控制费用、损失理算费用、保单销售费用、税金以及日常管理费用。
道德和心理风险增加。由于参加了保险,有些人降低了谨慎程度,或者比以前更愿意冒险;或者故意造成损失或者增加损失发生的机会。
五、可保风险条件(保险的适用情形)
它是指可以用保险的方法转移的风险特点。
1、风险是纯粹风险而非投机风险,投机风险一般是无法保险的。理由:
(1)投机风险有获利的可能,使风险的预测变得困难。
(2)投机风险有时表现为基本风险;
(3)投机风险造成的损失有时并非意外。
(4)投机风险事故的发生,对某人可能是损失,但对全社会而言,可能并无损失。
例外情形也是存在的,如相互基金保险允许互助基金股份购买保险。
2、风险事故的发生是意外的,但风险损失本身是可以确定的。
(1)风险事故的发生是意外的,即被保险人不能控制。
(2)损失本身是可以确定的,是指损失的可测性,它是指损失必须在时间、地点、原因以及数额上都能够明确而可鉴定。
3、风险损失幅度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太小,从经济角度而言,采用风险留处理;太大,巨灾风险超出保险人承保能力。
4、大量独立同质风险单位存。“独立”“同质”含义见前。
在现实中,可保条件是想对的,对于不满足这些条件,可以通过再保、共保方式增加风险单位或使风险单位独立,使之满足这些条件而成为可保风险。
第二节 保险的购买
基本过程:
1、选择保险险种;2、确定保险金额;3、议决投保程度;4、研究保险费率; 5、选择保险机构;6、推敲保险条款。
选择保险险种需要考虑的问题
了解经济单位下所面临的风险及其性质、特征;
了解当前保险市场的供给状况;
对于一些保险市场上没有的险种,而又确需转移,可以同保险人协商订立保险合同,实现风险转移。
确定保险金额(实际讲的是确定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指的保障程度,是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保险价值指保险对象(财产或人身)的实际经济价值,或者市场价值。
财产保险
原则上是以财产价值或风险的年度最大可能总损失为基础来确定保险金额。方式有:
定值方式:适用于在保险有效期内市场价格变化比较大,或者本身价值难以确定的财产 ;②、不定值方式:保险合同只载明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和保险金额的关系进行赔偿;③、重置价值方式 ,它是对火灾保险的一种发展,其价值有可能大于原价,因此是保险补偿原则的例外;④、原值或原值加成方式:这种方式对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确定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对于固定资产,以其明细卡为依据确定其原值;对于流动资产,可以用最近12个月的平均帐面余额作为原值。
人身保险:有两种方式:①、生命价值法;②、需要法:通常的需要有:丧葬费、债务、疾病与伤害的医疗、子女教育费、家属生活费、退休后的生活费、储蓄等。对于企业关键人物的保险,按其重要程度确定保险金额;因债权债务关系而需要的保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债务额度。
议决投保程度
议决投保程度,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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