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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pdf

发布:2019-01-06约1.19万字共1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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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完善采购管理制度,防 止招标采购过程中违规、违纪等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教育部政府采购 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 《吉林大学采购与 招标管理办法》的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 (独立法人 单位的自有资金除外)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服务的行为,适用本细则。其中:后勤服务集团、农 学部、医学部、工会、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等非独立法人单位 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校内独立法人单位 (全资)和学校控股公司使用自 有资金开展的采购业务,可以委托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 代为办理。 第四条 学校建筑主体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勘察设计与咨 询、基建市政费用四类基本建设项目及国库直接支付的其他 基建项目的采购,归口基建处负责,可不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 采购申请的签批程序 第五条 各单位采购单台件或批量在5 万元以上(含5 万元) 的工程、货物、服务等集中采购项目,以及所有需签订外贸 合同的进口产品采购,由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 (以下简 称采购中心)负责统一办理。 第六条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根据用户的采购需求,划分采 购标段、确定采购方式及采购时间,按采购流程实施采购。 按照采购限额标准,10 万元以上 (含10 万元)的采购项目 实行招标采购;5 万元 (含5 万元)至10 万元的采购项目实 行询价采购。 第七条 采购单位须登陆学校主页 “采购信息”栏,依据采 购类别下载填报 《采购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 人 (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各单 位提交采购申请表需附上使用经费的当日资金余额表,并由 项目(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余额不足时,由经费或项 目管理部门签署经费落实意见,保证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 行。 第八条 涉及工程项目的采购申请,需资产管理与后勤处、 保卫处签批意见。 第九条 涉及保密项目的采购申请,由项目管理部门依据涉 密等级提出采购意见。 第十条 车辆购置的采购申请,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分管 实验室与设备、财务的校领导签批。使用科研经费的,还须 相关部门及主管校领导签批。 第十一条 使用校内职能部门管理的专项经费采购项目,需 要专项经费项目管理部门在采购申请表的“经费项目管理部 门意见”栏,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使用各类国家专项经费的采购项目,涉及预算调 整的,由项目管理部门在采购申请表的“经费项目管理部门 意见”栏,签署意见。如:国家 “985 工程”、“2011 计划” 项目等。 第十三条 采购限额单台件10 万元以上 (含10 万元)、批 量采购40 万元以上 (含40 万元)的设备采购,须按照 《吉 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办法》提交实验室与设备 管理处论证。采购项目论证按规定流程操作,通过论证的采 购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在采购申请表 “论证意 见”栏签批意见。 第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申请,除提交 《采购申请表》外, 还要提交单一来源采购的书面论证材料 (采购唯一性说明、 三份销售合同)。50 万元以上 (含50 万元)的单一来源采购 项目,还须填写 《单一来源仪器设备专家论证与审批表》, 由招标与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分管不同经费项目的校领 导审核批准。100 万以内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由学校招标 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100 万以上 (含100 万)的单一 来源采购申请,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由各类专项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按照预算批复 的采购项目内容、采购数量、配置标准实施招标采购后,招 标结余资金,统一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章 采购项目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操作流程 (一)招标采购立项流程 1.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实施的采购项目,须以采购单位提交 的采购申请为依据,以审核确认的资金来源渠道为前提; 2. 采购申请经中心主任签批,由综合科通过“项目登记”将 “采购申请表”的内容录入采购业务管理系统。登记录入后, 按照各岗位职责权限在系统内顺序进行 “项目审核”、“编制 标书”、“出售标书”、“招标日程”等流程环节处理工作; 3. 采购项目立项登记后,采购单位需提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的采购需求。采购需求的内容应包括: 采购项目名称、规格及技术要求、采购数量、供货期 (施工 期)、质保期、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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