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23_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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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223-200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s
2008—07— 30 发布 2008— 07 — 30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s
GB 50223—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 年 7 月 30 日
中 国 建 筑 工 业 出 版 社
2008 北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70号
现批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 GB50223-2008,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
1.0.3、3.0.2、3.0.3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 同时废
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
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 八年七月三十日
2
前 言
本标准系根据建设部[2008]建标第 65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
院会同有关的设计、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 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初步调查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我国在 1976 年
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建筑从 6 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
“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本次汶川地震表
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
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本次修订,考虑到我国经济已有较大发展,按照“对学校、医院、体育
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
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
震设防能力”的要求,提高了某些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并在全国范围内较
广泛地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
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继续保持 1995 年版和 2004 年版的分类原则:鉴于所有建筑均
要求达到“大震不倒”的设防目标,对需要比普通建筑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
建筑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并主要采取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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